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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今天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长、类型和色彩保护的建议。云南省各市(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丽江市、文山州、红河州、楚雄州、西双版纳州、怒江州、德宏州、大理州、迪庆州)想要申请外观专利的,可以咨询小编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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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要求及相关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b.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c.必须富有美感;
d.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2、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
a.外观设计专利是为了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所以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能在工业上应用。
b.外观设计应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进行的设计,要有新颖性。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并且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不能和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
c.外观设计必须针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设计,并且要有独创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比现有的外观设计具有更明显的特点。
d.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二、云南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类型
共有四种:
1、常规外观专利:一般是单个产品的外观申请专利。
2、系列外观专利:由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整体形状相似、仅细微区别)作为一件外观专利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3、组件外观专利: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4、套件外观专利: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茶壶、茶杯、茶盘组成的茶具。
三、云南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长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大概为:
1、形式审查并受理,5个工作日左右;
2、初步审查,4-6个月左右;
3、发证,2-3个月左右。
综上,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大致为6-8个月。
四、云南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关于色彩的建议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该不该提出请求保护色彩?什么情况下提出请求保护色彩?
答:需要先自问自答一个问题:将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它的形状和/或图案,和“市面上已经有的产品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的视觉效果差异?
若有明显的区别,则无需考虑请求保护色彩,保护范围最大。
若没有明显的区别,则需考虑请求保护色彩,缩小保护范围,以满足授权条件。(警告,警告!值得注意的:若欲申请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和/或图案和某一单篇的现有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显著的视觉效果差异,优先考虑的问题不是添加色彩后能不能专利授权,而是申请即使侥幸获得专利授权,制造销售对应的产品,仍然也可能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有侵犯在先专利的风险。在后授权的专利并不能对抗在先专利。)
以上是专利申请阶段,关于“色彩”的考量建议。
那么,维权诉讼阶段,如果专利文件的简要说明中注明了:设计要点包括色彩/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会对侵权结论有多大的影响呢?
有部分老板接受过一定的知识产权培训或自行某度检索的学习,能够理解:“写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描述,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起到限定作用,也即专利文件中写的越多,并不是保护的越多,而是模仿者要满足侵权成立的的条件越多。”
更进一步的,有部分老板甚至能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联想到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在申请时要求保护的色彩,在进行侵权比对分析时,就可以类推地适用发明、实用新型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若被诉侵权设计并没有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色彩,那就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就不成立(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于是在检索获悉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后,很勇很自信的修改颜色后,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略作修改甚至不做修改,就推出产品上市销售,以为规避成功,然后就被起诉了....
但以上观点并不准确,实际情况是:
在专利申请阶段中请求保护色彩,在判断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也会纳入考量因素,共同确定的保护范围。色彩的比重并未达到“必要技术特征”的高度。
如果一定要与发明/实用新型的侵权比对强行类比,差异如下: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全面覆盖原则”的大原则下还有“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分别;“等同侵权”还需要“三基本一创造”的步骤进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基本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侵权情况也分为“相同侵权”和“近似侵权”。单一色彩的简单替换,并不必然会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差异。即使色彩不相同,也极有可能构成近似侵权。
我相信以上读下来比较绕口了,越是具体案件的深入分析,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差异点越大,诉讼实务中还需请教专业的知产律师。
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设计特征之一,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68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色彩这一设计要素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不同的影响。正常情况下:
“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图案、色彩为重点。”-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8、89条。
涉案外观设计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
“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若色彩的变化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则更易关注色彩变化,请求色彩保护者意味着对其专利保护范围的进一步限定,色彩转换就可能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差异。”
“如果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或者图案更能体现设计特征,那么色彩因素几乎是可以忽略的,除非色彩的变化可以改变整个图案的构造。一般来说,在形状、图案和色彩均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的轻重排列通常是:形状>图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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