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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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申报时间
根据《安庆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庆科计〔2018〕124号)文件,现开展2023年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各有关单位12月4日前将本年度立项的自筹项目项目申报书(附件2)和汇总申报表(附件3)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安庆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总体要求,聚焦安庆市经济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市科技计划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项目已自行立项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3月、9月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评审,择优立项。
第五条 立项项目须签订《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项目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和进度等内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上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逾期未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当年不予申报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结题报告,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备案,视同通过验收。对逾期未提交结题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相近研究内容再次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优先支持企业已通过验收的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鼓励自筹经费项目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