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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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合肥各区县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奖励补贴及条件流程、材料汇编指南,具体包括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各地省级大数据企业、市级大数据企业申请指导,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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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合肥各区县省级、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奖励补贴汇编总结(以下是小编格根据各个地区政策整理,仅供参考,详情可以具体私聊小编):
合肥市级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包河区
(2)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 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 区经信局)
(3)对新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级拨付资金3: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安巢经开区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奖励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巢湖市
对在巢湖市内开展数据资源服务的大数据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经合肥市级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大数据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投资额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
(4)经合肥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营收总额累计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肥西县
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新注册企业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给予当年租金30%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迁入的大数据企业参照执行);两年内年营收达30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认定为规上服务业企业,企业购置三层及以上办公、研发、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款5%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大数据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高新区
①先进服务企业、大数据企业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经开区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3:1配套。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庐阳区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3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蜀山区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租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的新能源、节能环保及大数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4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1000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24元/平方米补贴。其中大数据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数据资源局、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瑶海区
支持大数据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长丰县
1. 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二、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 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 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 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 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 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 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 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 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 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 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 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 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 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 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 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 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 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 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 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 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 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
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 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 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
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 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 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 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 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 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 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 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 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 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 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 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 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 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 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 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 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 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 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 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认定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范围。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促进融合创新。
第四条组织管理。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条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第七条认定流程。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审计要求。为企业出具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九条复审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时提交申请。
第十条变更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已认定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四)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企业义务。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等工作,原则上首席数据官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不得更换;
(二)每年开展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三)积极参与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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