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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物流企业奖补!湖北省公路货物运输业奖励项目申报条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3/12/12  浏览次数:415

湖北省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业奖励申报条件、流程如下,湖北的交通物流企业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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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补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奖补对象

1.2023年11月—12月符合条件的新增列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名单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   

2.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

3.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货运代理企业。

4.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其2023年度完成的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湖北省境内;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法人企业。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还应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3.企业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建立了企业统计制度,安排专人开展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统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未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二、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对2023年度新增列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2023年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其2023年度完成的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50位分别给予50—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排名11—30位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排名31—50位分别奖励50万元。

(五)对2023年度完成的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50位的入规企业中,属于首次进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进步奖励。

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采用综合评价,公式为:(企业年度货运量/全省规上企业年度总货运量)*30%+(企业年度货物周转量/全省规上企业年度总货物周转量)*70%。

符合上述1—4项奖励条件的同一企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

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多式联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于2024年2月底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

(2)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货车台账(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核定吨位等);

(3)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2023年12个月《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2023年12个月利润表复印件;

(4)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运输生产台账:按照月份、车辆或线路、调度单等归集的2023年度企业营运货车生产明细台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

2.主管部门审核

(1)公路货物运输企业

一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对企业营运货车数量、运输生产台账、年营业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二是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前)。

三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奖补意见(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前)。

(2)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企业

一是省交通运输厅向省统计局获取全省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名单,并推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2024年2月底前)。

二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名单”,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三是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前)。

四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奖补意见(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前)。   

(二)资金拨付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奖补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分配下达相关县(市、区),由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应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企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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