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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总部经济发展申报认定条件标准和奖励奖补要求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3/12/28  浏览次数: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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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落实《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合肥庐阳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方向

围绕“2+3+X”产业发展方向,加大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在我区打造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上市主体、供应商集群等总部经济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分别新增市级、区级认定总部企业5家、10家以上,成为全市总部经济发展重要一环。

 

二、合肥庐阳区总部经济发展认定条件标准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包括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机场、房地产以及燃气、电力、供水、采矿等行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在区域外拥有2家(含)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含)以上子公司,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

1.先进制造业(含新能源):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新能源相关制造业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5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一级(甲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商务服务、创意文化、人力资源业: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800万元(含)以上。

4.数字经济、光电信息业: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

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销售中心。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上年度在我区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6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30亿元(含)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合肥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上。

(三)成长型总部。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上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及以上。

(四)直接认定。符合市里直接认定标准的,按照市里标准执行。

 

三、合肥庐阳区总部经济发展申报奖励奖补支持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庐阳区总部企业”标牌,市、区总部企业不重复颁发。总部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本地经济贡献净留成。具体如下:

(一)多作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度本地经济贡献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高于本地经济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不超过20%可由企业发放给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二)核心员工激励。总部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上年度工资性年收入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三)金融支持。对获得“多作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总部企业将上市主体迁入我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强总部企业项目投资,鼓励总部企业与各类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投促中心)

(四)用房用地保障。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分两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本地经济贡献。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并积极争取市级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

(五)服务保障。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享受重点产业链企业相关人才政策,并根据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一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名额。对非本区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按照相关政策,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教育局)

(六)一事一议。对在我区的总部企业新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重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和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政策兑现。

(二)强化政策刚性。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要高度重视总部经济工作,既要认真把握总部经济认定要件、经济贡献等硬性指标,又要做好金融支持、人才服务等方面工作,协助企业做好政策申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时动态调整。

(三)落实资金保障。总部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每次认定后根据数据公布时间适时组织开展政策兑现。要把握政策的连续性,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政策资金绩效评估。

附注:

1.享受用房用地支持的总部自建、自购、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政策的总部企业5年内、人才3年内不能离开庐阳。

2.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和资金绩效评估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纳入诚信管理。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3.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每年根据实施情况,经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本措施与其他区级同类型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享受市级政策。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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