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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招双引!到2025年黄山歙县招商引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4/1/4  浏览次数:862

黄山歙县制定了《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有效期到2025年底。有想要在歙县来投资项目的,可以来看看具体的奖励扶持政策,对政策有什么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歙县招商引资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县“双招双引”工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黄山市“双招双引”支持政策指导意见》(黄政办〔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扶持范围。注册地在我县并在我县纳税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非化工类及非房地产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汽车零部件、新材料、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生命健康、绿色食品、徽派古建筑、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行业。

 

第三条  扶持方式。扶持政策与企业贡献挂钩,采取投资补助和事后奖补等方式,综合运用项目落地奖励、厂房场所补助、金融扶持、投资基金入股、招才引智奖励、运营补贴、企业成长奖补等组合政策给予企业扶持。

 

第四条  项目落地奖励扶持。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我县指导标准二类以上的新入驻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正式运营后五年内地方财力贡献的70%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下同)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部分按5%奖励。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开发区的,可按落地我县第二年产生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牵头单位:投资促进局)

2.服务业项目。新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及非自持物业部分投资)超1000 万元的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协议约定期内全面建成运营,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发改委)

3.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不含税务部门征收),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按标准下限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50%收取。(牵头单位:投资促进局)

 

第五条  厂房场所扶持

1.厂房租赁补助。租赁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企业,年税收贡献达到300400500//年,五年内可按年租金的40%60%80%给予厂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2.厂房装修补助。入驻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性厂房,百级洁净一次性补助1500/㎡,千级洁净一次性补助800/㎡。(牵头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效益倍增。企业通过“零增地”实现提升效益,按照《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科商经信局)

 

第六条  金融政策扶持

1.经营贴息。工业企业税收贡献连续三年超100万元且逐年增长的,自第3年起可按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50%给予利息补贴。(牵头单位:科商经信局、财政局)

2.担保扶持。近三年年均税收超30万元且符合税融通条件的企业,可由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或担保贷款。(牵头单位:财政局)

3.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新三板”、“四板”成长板、科创板或非股改板等板块挂牌的,按《歙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给予奖补。(牵头单位:财政局)

4.企业融资补助。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市场化方式开展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县内实际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7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

 

第七条  投资基金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县新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亿元的工业项目以及培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投资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牵头单位:投资促进局)

第八条  招才引智奖励。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我县进行创意创新创业的,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对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并落实安居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优惠,具体政策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迎客松英才计划”推进人才强县的若干举措》执行。(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年度税收贡献超1000万元企业,其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可按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

 

第九条  企业运营补贴

1.外资外贸补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按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额(FDI)给予一次性补贴,有进出口业务的县内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按年进出口额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照《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科商经信局)

2.土地集约利用补贴。对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按亩均税收贡献度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财政局)

3.总部经济及建筑业补贴。入驻我县的总部经济、区域结算中心及建筑业企业,可根据销售收入、经济效益、产业带动、财政贡献等指标给予不超过其地方财力贡献的运营补贴。(牵头单位:财政局)

 

第十条  企业成长扶持

1.工业企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及平台建设、达标素质提升、企业能力提升,按《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给予奖补。(牵头单位:科商经信局)

2.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新入规(达限)服务业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规模、增速达到要求企业,按照《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委)旅游业企业扶持政策按《歙县“十四五”期间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牵头单位:文旅体局)

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当年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产值、税收增速达到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按照《歙县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委)

4.支持企业品牌建设。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对获得县以上各级质量奖表彰企业,以及建立标准、取得专利、获得县以上专项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及省市高新技术、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的企业,按照《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科商经信局)

 

第十一条  项目引荐奖励。成功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且在24个月内纳入统计口径工业项目,按项目生产设备及厂房建设投资总额的5‰分步骤给予项目引荐人(不含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公职人员)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牵头单位:投资促进局)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或正式投产后年度生产经营性税收贡献超2000万元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投资促进局)

 

第十三条  本政策税收口径为企业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税收及政策性缓缴税收(不包括稽查、房地产开发及资源性税收)。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同时,可同步享受国家、省、市支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本政策不同条款及县其他政策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按年度兑现,项目落地奖励、企业运营补贴、成长扶持、金融扶持中的设备及经营贴息等政策对企业全年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投资方在我县项目建设和运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内容的,牵头单位停止拨付奖补资金,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1231日。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歙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歙发〔20123号)和《关于发展商务楼宇和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试行)》(歙发〔20124号)同时废止,废止前已签约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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