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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各区县股权投资模式、平台、及股权投资的结构类型

文字:[大][中][小] 2024/2/19  浏览次数: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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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各区县股权投资模式

  就股权投资的模式而言,有直接投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转股、股权置换等)和间接投资,对于间接投资,由于具体方式不同会有较大的差异,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正如前文所述,实务中仅股权投资基金就可以采用公司制、信托、有限合伙以及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信托、母基金(Fund of Funds)等不同方式,并成为股权间接投资的常见形式。而对于其他运用不同的特殊目的载体、使用不同资金融资等进行的股权投资,其形式更具有多样性。

  相比较直接投资而言,实务中的股权投资若是采用特殊目的载体,尽管会使得交易结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但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以及实现投资人实际掌握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另外,对于借用不同的特殊载体,特别是利用结构化的投资工具,由于同时会涉及金融监管,因此尤其需要注意其合规风险。

  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起,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都被纳入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口径中,强调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不得承诺刚性兑付,并进行穿透式监管。

  若是违反这些金融监管规定的投资业务,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其结果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投资行为,从而无法实现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各类收益。

  总体上来看,当不同的股权投资模式涉及不同的交易结构、股权主体、融资来源时,其所涵盖的法律关系就越复杂、法律风险也就越多,并且,一方面需要遵守公司法有关股权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相关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对于其中所涉问题的不同看法,有时候其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可能会增加股权交易的不确定性。

  阜阳市各区县股权投资载体

  不同的投资载体在股权交易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有时候甚至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前文中提到,在这些不同的投资载体中,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作为常见的形式,被普遍地运用在股权投资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其优势都较为明显。另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载体也与结构化的投融资安排相结合运用,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股权投资而备受关注。

  1.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投资载体,即自然人通过一个平台载体来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而非直接持股目标公司。

  例如,在某能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中,经重组后的股权结构如图3.2所示,其中的某投资公司就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股权投资,而某投资公司本身则采用双层有限合伙的形式。

  与此类似,实务中采用一层或多层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结构的持股平台方式间接投资和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利用不同的投资载体可以构建金字塔股权结构或多层控股公司架构,为股权控制提供条件。

  2.特殊的投资载体

  除上述几类在股权投资中较为常见的投资载体外,诸如股权投资基金、REITs、ABS等特殊的股权投资载体也在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被使用。而且,利用这些投资载体,普通投资人也可进行投资,进而参与到大型的投资项目中,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1)资产证券化

  目前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四类,除信贷资产证券化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都可以应用于股权投资项目中。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其基本的交易结构中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法律关系:

  ①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分级,组建资产池,各服务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增信、法律、财务、产品销售等专业服务,并由SPV支付服务费用;

  ②管理人设立和管理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形成资金的托管关系,并受监管银行的监管;

  ③SPV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之间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形成资产买卖关系,由SPV受让基础资产并以募集的资金向原始权益人支付对价;

  ④合格投资人与SPV之间签署《认购协议》,形成买卖法律关系,由投资人支付资金,购买专项计划项下资产份额和利益;

  ⑤资产服务商与SPV签署《服务协议》,负责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和分配,用以归还投资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则作为发起人的收益。

  (2)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本质上属于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既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在股权投资项目中,REITs可以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汇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于基础资产,信托人作为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持有信托财产,并将投资经营的收益按优先和次级分配给投资人,此方式为项目投资方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方式,也为基础设施投资提供了可行的融资渠道。

  在前述REITs交易中,其基本的交易结构模式主要如下所述:

  ①项目公司设立REITs,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由受托人对基金进行托管;

  ②基金持有人购买和持有REITs的份额,并用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资产;

  ③社会资本运营和维护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的收益作为REITs的投资回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人而言,参与此类结构化投资,还应当符合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于合格投资人的特定标准和要求。

  阜阳市各区县股权投资的结构

  股权投融资的资金结构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具体项目的所有权形式、投资人的组成、投资的规模、项目的类型和特征,也包括项目本身的结构、融资模式、信用保证结构等方面的考虑。而对于结构化的股权投资来说,多数是以各种资管计划的方式参与其中,可采用的形式也更为灵活多变。

  1.股权投资基金

  如前文所述,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股权投资主体,基于其诸多方面的优势,在实务交易中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比重也越来越大。基金本身的名称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常见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地产投资基金、母基金、QLFP基金、S基金、平行基金、夹层基金等,不一而足。而每个基金背后的资金来源和投资理念、投资目的也各不相同。因此,其本身结构会因为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的不同而不同。

  到了具体的投资项目,投资基金的交易结构则会更加复杂。并且,股权投资基金在实务中不仅可以独立作为投资主体,而且还可以与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组合,设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载体和交易结构,以最终实现不同主体的投资目的。

  2.保险投资计划

  保险投资计划包括保险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前者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交易实务中,股权计划和债权计划组合使用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随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相继出台,这些规定对于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计划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

  3.信托投资计划

  信托的核心特征是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托人。在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并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并以信托计划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基金进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作为LP或股东,将信托资金作为出资注入股权投资基金中。同时,VC/PE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将认购小比例的基金份额,并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运作。

  此外,在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时,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受托人)之间签订《信托合同》,确立信托关系。信托公司还将与保管银行签订《保管合同》,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法律上认为其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另外,就相关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劣后级等实务做法,如果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差额承担补足义务,而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4.并购基金结构

  实务中,大型的股权投资并购项目通常会运用并购基金,并且其组建方式也呈多元化。目前市场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PE基金”方式组建的并购基金,以及国企改革并购基金模式。在前一种模式中,PE与上市公司合作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为LP,PE作为GP负责管理。一般而言,PE与上市公司各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PE负责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在并购基金的投资中,一方面,需关注交易结构合理安排、股权比例、担保、治理结构、退出安排等常规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组建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同,同样需要注意不同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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