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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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高能级孵化载体,按照《滁州市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滁政〔2022〕54号)文件要求,探索开展市级“加速器”备案工作,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多层级、多类型、多主体创新创业孵化链条,营造优良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助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精准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加速器的发展,为全市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申请滁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滁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实际注册并运营2年以上,运营机构及法人信用记录良好。
2、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等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入驻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8、加速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加速器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毕业。
(1)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或被国内外龙头企业收购。
(2)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3)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
(4)企业在加速器内快速成长,现有加速空间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
第五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进入加速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由孵化器转入或者成长性好、专业性强优质科技型企业,可适当延长企业成立时间。
2、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3、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须为加速器提供的孵化场地,并在加速器所在地缴纳税收。
4、企业达产后,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400万元以上,年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
5、企业加速孵化期一般不超过6年。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六条 备案流程:
1、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备案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市经开区、滁州高新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4、市科技局对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八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加速器进行评分,依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加速器备案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资格。
3、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孵化载体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加速器在申请备案、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加速器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备案、绩效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履职尽责;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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