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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管理办法!第八届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申报时间、条件、详细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4/3/8  浏览次数:725

第八届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正式开展,下面来看看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申报时间、条件、详细要求和管理办法,有不知道怎么申报质量奖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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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原则

 

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企业自愿和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二、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三、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6月5日。

 

四、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领先地位(按申报组织类型排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3.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近3年未发生亏损;

 

4.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5.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6.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2.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4.近3年国家或省、市及县(区、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5.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7.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请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和否决项,结合本辖区组织实际情况,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组织申报。

 

(二)请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汇总填写本辖区《第八届市政府质量奖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表》(见附件1)和纸质版,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2024年4月5日前报至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镇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所在镇政府、管委会盖章同意推荐,于2024年6月5日前上报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及包含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U盘至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截止期后,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应填写《申报企业声明》和《接受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情况说明》,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所有质量奖项申请。

 

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伪造或虚报申报相关经济数据;伪造或擅自篡改各类许可、认证、检验检测、荣誉等证书的资质、日期;伪造或挪用其他组织的人员从业资格、专业培训等证书;伪造或挪用涉及企业车间厂房、生产设备等与生产条件相关的图片等。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两个或以上企业的申报材料有内容雷同之处,一律按互相抄袭全部取消申报资格。

 

(五)第八届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有关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资料可登录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网下载。

 

六、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政〔202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由无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设“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限制造业),市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制造业不少于1个)。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

 

评委会由权威学者、组织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办副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质量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以及研究、决定评审期间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审定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高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专家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内组织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市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并持续改进。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领先地位(按申报组织类型排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及县(区、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网站或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申报通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填写《无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有关部门、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二十条  受评委会办公室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受评委会办公室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机会,由受审组织确认。

 

专家评审组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银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经评委会办公室审议后报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对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  激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安排按政府奖补政策兑付要求执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奖励经费应用于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政府质量奖需要逐级申报,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含往届市政府质量奖)、无为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含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

 

对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工程建设等领域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等质量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七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无为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 〔201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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