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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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补助好处及条件流程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申报孵化器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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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省级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支持省级孵化器发展建设,财政资金对新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省级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撤销等,组织省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等。
4.负责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建立省级孵化器工作专家库,为省级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集成授权改革的新区和开发区是省级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级孵化器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孵化器情况,向科技厅推荐省级孵化器。
2.指导省级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级孵化器建设。
3.协助并落实省级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配合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等。
5.协调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运营机构是省级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省级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级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3.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提出省级孵化器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4.配合完成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等。
5.具体负责加强省级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6.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四川省21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孵化器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
5.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10%。
6.在孵化器中,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5家。
第十条 孵化器中从事细分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2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地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四川省21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流程
第十三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孵化器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四川省21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助好处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省级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二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与海外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落地创业。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链接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力度,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省级孵化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省级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的省级孵化器,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孵化器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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