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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池州东至县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股改、新四板等奖补扶持措施

文字:[大][中][小] 2024/6/17  浏览次数:457

东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实施办法,对东至县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股改、新四板等给予奖补资金,下面就来看看政策全文,如果你想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挂牌,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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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聚集金融资本发力方向,涵养汇聚金融资本活水,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着力增加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着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主要目标。按照总体要求,分层次、分梯度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力争到2025年末,全县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达3家、争取4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4家、争取6家,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企业达40家。“十四五”直接融资累计30亿元,其中股权融资不低于20亿元。

 

二、主要任务

 

3.推进企业上市。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各类交易所。支持传统优势行业企业在主板上市融资,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引导“硬科技”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引导“三创四新”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到北交所上市,打造创新资本生态体系。建立健全“四板—新三板—北交所—沪深交易所”转板上市机制,畅通企业分层上市通道,推动做大做强。加强新兴产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到2025年末,力争全县通过股份制改造企业达到25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推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充分发挥“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承上启下作用,支持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挂牌融资。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挂牌,拓展挂牌企业行业领域。鼓励挂牌企业通过差异化发行制度和交易制度促进股权顺畅流转,完善治理机制,提升企业价值。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加快企业四板挂牌。利用四板市场“转板孵化”功能,鼓励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规范改制,在四板先行挂牌、股权登记托管,条件成熟后转“新三板”挂牌或直接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组织挂牌企业常态化参与四板路演中心投融资活动。利用四板中心专家团队师资力量,常态化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推介四板各类金融产品,常态化搭建企业资本对接平台。将四板挂牌企业纳入地方征信系统,建立健全简便、实用、准确的适合四板的信息披露机制。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促进全县产业升级,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支持各类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发展,拓宽全县新兴产业股权融资渠道。鼓励产业发展基金为全县在“新三板”和四板挂牌企业及拟挂牌企业提供股权债权投资,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线上线下对接。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7.扩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境外债券市场,灵活运用公司债、可转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元化传统融资工具,加大双创债、绿色债、碳中和债、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推广运用。推进国有投融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棚户区改造、权益性出资等专项债券,并建立综合参考承销业务资质、承销能力等因素,择优遴选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机制。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补充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重点项目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国资委、县人行。

 

三、政策保障

 

8.加大资金奖补力度。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补基础上再由县财政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1)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在与主办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2)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向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经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资金扶持。处于排队阶段的企业,以一个完整的年度计算、排队第一年底补助50万元,排队第二年底补助30万元。如果公司一年内完成上市,按一年享受补助。企业多次进入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4)企业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5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10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经营团队相关人员。

 

(5)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按以下4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档  次  首发募集资金净额         扶持金额

 

第一档   1—3亿元(含3亿)       30万元

 

第二档   3—5亿元(含5亿)       50万元

 

第三档   5—8亿元(含8亿)       80万元

 

第四档   8亿元以上                100万元

 

(6)县外上市企业(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东至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20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7)县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东至县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县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8)企业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挂牌奖励10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另外奖励3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完成股改及工商注册后奖励10万元,四板挂牌的企业,已享受省、市奖补资金的,县财政不再另行奖补。对在“新三板”和四板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县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由“新三板”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

 

(9)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民营企业,县财政按发行额度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纳入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乡、镇除外)承担兑现。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9.优先享受各类扶持。鼓励商业银行推出股权质押等信贷产品对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对符合发放流动资金续贷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优先提供过桥资金。对上市(挂牌)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的,享受我县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对重点培育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实施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其享受政府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对企业上市(挂牌)首发募投项目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人行、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等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落实税收配套政策。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缴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相关税费政策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做好综合金融服务。引导种子投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资源库,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人行。

 

四、工作措施

 

12.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将直接融资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全过程指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解决资产确认、历史沿革确认、募投项目报批、环评、税收补缴、社保规范、权证办理、无违规证明出具等有关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需办理的变更手续、证明材料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13.强化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梯队化培育机制。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将辖区内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中发展潜力大、竞争力强的企业纳入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到2025年底全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扩充到50家。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重点培育和改制辅导,逐步形成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化管理。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14.强化工作调度机制。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推进会,着力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进程中遇到的难题。各相关部门从尽职调查、审计、改制、内核、申报、审核、挂牌、发行等环节全程跟踪服务,对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限期办结。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

 

15.强化绩效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压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主体责任,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对照“十四五”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目标,分年度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政府督办室。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16.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本办法取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县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不改变公司在我县的纳税义务(时间从正式上市、挂牌或注册地迁入我县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牵头单位:县监委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7.强化宣传和培训引导机制。邀请券商投行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开展企业直接融资培训、辅导等工作,每年举办相关培训不少于两次。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积极与各类中介机构对接,建立中介机构综合信息档案,推动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挂牌上市。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文件,推广企业挂牌上市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利用直接融资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范例,充分调动企业挂牌上市的积极性,着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

 

五、其它事项

 

我县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9〕1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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