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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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巡游出租车企业、动力电池或其它产业链企业;购买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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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支持标准及要求
(一)节能减排奖励。
1.支持标准: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整车生产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
(2)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本市整车企业取得工信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3)奖励范围为经由本市整车企业开票销售给用户或渠道商(“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并由购车单位或个人完成登记注册后,车辆在注册登记后首个年度内实际运行达到的碳减排量。减排奖励为首个完整年度一次性补助,可分批次兑现;
(4)整车生产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新能源汽车新销售情况以及本季度销售计划;
(5)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年度碳减排量(M)=车辆年度行驶里程(S)*碳减排系数(K)*同类型燃油车油耗限值(FCL),其中:
S取值: |
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后一个年度内(顺延年)新能源汽车监测与管理平台中车辆的行驶里程数。 |
K取值: |
新能源乘用车 K=0.627kg/L 新能源物流车 K=0.717kg/L 新能源客 车 K=0.717kg/L |
FCL取值: |
新能源乘用车:FCL =5L/100km(第四阶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 新能源物流车、新能源客车:FCL对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150-2018)、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15)中同类车型、同类尺寸、同类载质量的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取值。 |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申请表(附件1);
(3)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及明细复印件;
(4)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技术参数说明;
(6)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