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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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社保基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包括本级项目支出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区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区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使用、公开,区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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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专项资金承担直接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三)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制度;
(四)会同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六)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七)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九)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级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章 区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九条 严格控制区级专项资金种类和规模,不得设立属于区级事权和市场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用于单位运作和履行日常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临时性工作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从原有专项资金中调整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填报《蚌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需要提供设立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通过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科学论证,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经批准后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实行“一类资金,一个办法”,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除涉及秘密的内容之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长不超过5年,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应明确执行期限。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撤销收回。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再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因政策变化、事业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蚌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3),按设立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撤销或归并: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绩效评价不合格,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四)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方向相近的,应予以归并。
第十五条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章 区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原则上均需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予细化的,不得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区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区级支出项目的,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对本级涉企资金纳入系统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系统的相关涉企项目进行申报、比对筛查、预警核准等,监管涉企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贴息、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事后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项目发展,要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办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一)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选择客观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成本支出、预期绩效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分配。主要适用于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的补助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专项资金。
(二)竞争性立项。指通过公开招投标、公开评审、绩效目标因素等程序,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优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实现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转为“一对多”竞争性安排。凡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使用对象不固定、分配结果可选择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性立项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对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负责。
第五章 区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的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拨付至企业的,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拨付至个人的,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台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计划执行使用,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应提前谋划、尽早组织、加快拨付。对项目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结转两年以上的、省、市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一年以上的,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区本级财力安排的除、省、市项目和区连续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第二年6月30日仍未使用的,收回预算统筹使用。
第六章 区级专项资金的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和实施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责成主管部门修改调整。
第二十八条 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进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全覆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重点项目组织再评价,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区级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财政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