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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安徽省船舶行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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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船舶行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43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安办〔2020〕7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省经信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船舶行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增强船舶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深入排查治理船舶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船舶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2020年10月至12月。请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于12月1日前将本地区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经信厅(船舶行业管理处)。
三、整治范围
全省民用船舶生产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民用船舶生产企业,是否开展风险辨识,并建立相关制度和规程。
1.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评估制度;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3.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4.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5.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7.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8.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民用船舶生产企业,是否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了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1.是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培训;
2.是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是否开展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培训;
4.是否开展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培训;
5.安全培训是否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6.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民用船舶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是否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执行了审核程序;
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3.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4.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重新通风、重新检测;
5.作业人员是否配备能够有效防护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呼吸器、防毒面罩,并佩戴必要的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6.是否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7.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8.是否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9.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是否监督 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10.作业人员与外部是否有可靠的通讯联络设备;
11.监护人员是否始终在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12.存在交叉作业时,是否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13.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是否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14.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是否发包给具备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是否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是否立即报警而不是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是否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四)经信主管部门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是否开展民用船舶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调查摸底,并建立工作台帐;
2.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开展安全检查时,是否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风险辨识。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督促民用船舶生产企业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辨识,制定有限空间目 录,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帐,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要悬挂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标明具体编号、位置、种类、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等。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三)严格作业审批。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督促民用船舶生产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作为特种作业进行管理,企业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方案至少包括作业环境评估、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现场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作业。
(四)加强安全培训。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督促民用船舶生产企业开展内部专题教育,落实岗前培训,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和科学施救知识,切实使从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
(五)提升救援能力。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要根据有限空间作业需要,配备气体检测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通讯报警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呼吸器具等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尤其是开展现场救援时,必须使用有毒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施救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事故伤亡扩大。
六、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10月底前)。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排查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隐患,列出辨识清单,建立管理台帐;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严格作业审批,制定应急措施,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装备,提升救援能力。
(二)全面检查阶段(11月底前)。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制定检查具体方案,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隐患问题列出清单,细化整治工作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监督检查阶段(12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立监督检查组,对全省船舶行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组建工作专班,加强指挥调度,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民用船舶生产企业不断增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强化责任担当。
(三)强化隐患整改。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加强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以风险隐患问题为导向,加强安全专题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和行业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省船舶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船舶生产企业本质安全度。
附件:安徽省民用船舶生产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及辨识清单
序号 |
名称 |
是否辨识 |
是否采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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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艏尖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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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艉尖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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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锚链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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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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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淡水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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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油水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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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定冷却水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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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滑油循环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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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舱底水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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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防泵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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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货油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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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燃油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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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压载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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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隔离空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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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管弄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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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轴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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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舵机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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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二层底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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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顶边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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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底边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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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箱型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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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污油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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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活污水储存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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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烟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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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燃油日用油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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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燃油沉淀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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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横隔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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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机舱双层底隔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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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舷边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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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污水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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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舵杆检修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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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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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梯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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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焚烧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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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泡沫柜/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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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油渣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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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LNG/LPG货舱/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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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逃生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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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球鼻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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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泥浆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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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燃油溢流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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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消油剂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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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液货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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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电缆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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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车横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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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高吊内部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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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其他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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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备注2:船舶密闭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备注3:船舶密闭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空间内的焊接、切割、打磨、涂装、清理、检验、检查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