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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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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文旅艺[2019]67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启动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资金)的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政策咨询电话:15855199550,0551-65300586
一、申报依据
1.《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情见附件1)。
2.《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情见附件2)。
申报材料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每场演出需要三张照片),并加盖骑缝章。照片及视频资料提供1份(刻录U盘或移动硬盘)。
本次申报的事后奖补项目实施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申报流程、时间
本次申报项目材料要求纸质和网上并行,以项目所在辖区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单位参照《细则》准备相关材料。
1.申报单位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按系统提示填报材料(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选择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2.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20日,各民营文艺院团将申报材料(纸质及影像资料,下同)交至辖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
3.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于2020年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送(寄)至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
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它事宜
请各民营文艺院团仔细阅读《办法》、《细则》,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辖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初审及上报工作。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咨询市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工作人员。
附件1: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下简称“民营院团”)扩大规模、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此办法纳入合肥市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本市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纳税,正常经营且规范演出,具备一定规模和档次,对繁荣本市民间文艺市场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有相应贡献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三条 民营院团原创剧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扶持范围(市戏曲剧本资源库)的原创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近两年内入选省级及以上剧本孵化计划等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省级给予10万元补助,省级(不含)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此项按从高不重复和差额补齐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民营院团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每聘用1名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给予院团奖励,奖励额度为该毕业生在院团年工资薪酬待遇的20%。
(二)民营院团正式聘用的演职人员具备艺术类初级职称的,按每人2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中级职称的,按每人4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按每人6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对于持有不同艺术专业、不同级别职称的演职人员,以高职称为准。职称由低级别向高级别申报认定成功的,应补贴差额。此项为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所述人才,在民营院团受聘年限不少于3年。同一人才不得在不同院团重复申报。
第五条 民营院团扩大演出规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年规范演出达到一定场次的,给予相应补贴:100场5万元、150场7万元、200场10万元、250场15万元,300场及以上25万元。
(二)民营院团在本市专业剧场(含剧院、戏院,下同)演出的,给予每场50%的场租补贴,每年每院团总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民营院团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除本市)专业剧场专场演出的,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扶持;受邀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演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不少于5场实际成交量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民营院团创优争先,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每两年组织一次“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根据民营院团演出综合水平遴选第一、第二、第三等次,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遴选优秀组织单位。
(二)民营院团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在文化产业政策扶持民营院团资金额度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数额给予适当奖补。
(三)开展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5万元奖补。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数量不超过民营院团总数的5%。
第七条 民营院团投资兴建小剧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新建500m2以上专业剧场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民营院团新建200m2以上排演场所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县(市)、区(含开发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营院团服务力度,积极为民营院团协调、安排以下事项:
(一)支持民营院团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尤其是“送戏下乡”等民生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竞标。
(二)协调各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优先为辖区民营院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加强对民营院团的宣传报道,适当选择优秀剧(节)目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播放。
(四)鼓励民营院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惠民消费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性质相同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按照规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条 市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2020年民营院团发展扶持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