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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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申报已经开展,此次项目包括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申报材料、条件以及认定扶持、奖补内容,详情如下文,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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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介绍
本办法所称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本市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纳税,正常经营且规范演出,具备一定规模和档次,对繁荣本市民间文艺市场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有相应贡献的文艺表演团体。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8-2020年民营院团发展扶持奖励工作。
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申报材料
申报《办法》第三条原创剧目奖补材料:
(一)入选市级扶持范围(市戏曲剧本资源库)的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附文本);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合肥市戏曲剧本资源库申报项目简介表(附文本);
4.剧本纸质版大纲和电子版全本;
5.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二)近两年内入选省级及以上剧本孵化计划等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省级及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孵化计划相关通报文件或项目协议。
申报《办法》第四条引进人才项目奖补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正式聘用合同(不少于3年),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月工资领取单据(不少于12个月);
5.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满1年的缴纳凭证;
6.参加院团经营活动情况(如创作剧本大纲或演出剧照、节目单);
7.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证书(申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提供)或艺术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申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提供);
8.人社部门审核意见,主要对学历、社保、职称等进行专项审核;
9.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申报《办法》第五条扩大演出规模奖补材料:
(一)年规范演出的场次奖补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演职人员不少于20人,且正式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人才类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每份合同附受聘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场租合同或演出合同(含演出时间、场次、地点等内容);
5.文化部门演出批准文件;
6.演出回执证明:《安徽省“送戏进万村”演出服务回执单》或《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情况登记表》(附文本,2018年度可使用以前版本),回执确定两名现场核查人并签字由演出地行政村委会或街道(社区)盖章确认;
7.演出现场视频及照片:视频包括每场演出的开场、中场、终场等不同时段,每个时段不少于1分钟,或者按照本省“送戏进万村”相关要求采集,照片包括不同时段的观众人数、舞台情况,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演出,一经查实,场次不予累计;
8.演出收入发票或银行流水,收据等有效的收款凭证。第4至8项材料,同一(批)场次需一一配套;
9.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所有演出应为合肥市范围内的演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90分钟,戏曲专场可演出整本大戏或3-5个小戏、折子戏,综艺演出一般不少于13个节目。
(二)场租补贴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场租合同或演出合同;
4.文化部门演出批准文件;
5.演出回执证明;
6.演出现场视频;
7.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三)对外演出交流活动奖励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演出合同或邀请函,赛事通知,交易会通知等;
4.演出现场视频;
5.演出收入或奖金证明等有效凭证;
6.文化部门或外事部门同意文件(在专业剧场专场演出的提供);
7.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申报《办法》第六条创优争先奖补材料:
(一)“金桂奖”联合展演活动资金支持的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展演活动通报文件(证书)。活动设置戏曲类、综艺类等表演类别,每个类别遴选出1个第一等次,2个第二等次,3个第三等次,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活动同时遴选出3个优秀组织单位,给予每个2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配套奖补的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奖项通报文件或证书;
3.证明奖励金额的文件材料或银行流水单;
4.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三)争创年度优秀院团奖补的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活动通报文件或证书;
3.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活动由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合肥市民营文艺院团协会进行推荐,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议,经公示后对年度优秀民营院团予以通报。
申报《办法》第七条投资兴建小剧场奖补材料:
1.合肥市民营院团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4.项目实际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
5.现场图片;
6.企业无失信行为(有效期内)承诺书。
(一)民营院团申报上述扶持资金,所有纸质材料按申报项目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视频材料提供1份。申报不同项目时涉及相同材料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签署意见。
(二)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一经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以及两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
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申报奖补
民营院团原创剧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扶持范围(市戏曲剧本资源库)的原创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近两年内入选省级及以上剧本孵化计划等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省级给予10万元补助,省级(不含)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此项按从高不重复和差额补齐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民营院团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每聘用1名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给予院团奖励,奖励额度为该毕业生在院团年工资薪酬待遇的20%。
(二)民营院团正式聘用的演职人员具备艺术类初级职称的,按每人2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中级职称的,按每人4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按每人6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对于持有不同艺术专业、不同级别职称的演职人员,以高职称为准。职称由低级别向高级别申报认定成功的,应补贴差额。此项为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所述人才,在民营院团受聘年限不少于3年。同一人才不得在不同院团重复申报。
民营院团扩大演出规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年规范演出达到一定场次的,给予相应补贴:100场5万元、150场7万元、200场10万元、250场15万元,300场及以上25万元。
(二)民营院团在本市专业剧场(含剧院、戏院,下同)演出的,给予每场50%的场租补贴,每年每院团总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民营院团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除本市)专业剧场专场演出的,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扶持;受邀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演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不少于5场实际成交量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民营院团创优争先,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每两年组织一次“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根据民营院团演出综合水平遴选第一、第二、第三等次,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遴选优秀组织单位。
(二)民营院团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在文化产业政策扶持民营院团资金额度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数额给予适当奖补。
(三)开展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5万元奖补。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数量不超过民营院团总数的5%。
民营院团投资兴建小剧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新建500m2以上专业剧场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民营院团新建200m2以上排演场所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县(市)、区(含开发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营院团服务力度,积极为民营院团协调、安排以下事项:
(一)支持民营院团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尤其是“送戏下乡”等民生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竞标。
(二)协调各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优先为辖区民营院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加强对民营院团的宣传报道,适当选择优秀剧(节)目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播放。
(四)鼓励民营院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惠民消费活动。
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注意事项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性质相同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按照规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市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本办法适用于2018-2020年民营院团发展扶持奖励工作。
合肥市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 QQ:288516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