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安排
继续实行市和区分级培育机制,市区两级协同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建设。
(一)区级培育。各区(园区)从新型研发机构签约建设项目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政策。区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程序由各区(园区)自行制定。
(二)市级培育。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从区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遴选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政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程序如下:
1.机构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上传材料。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2.各区(园区)推荐。各区(园区)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社会信用、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申报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察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受理公示及材料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园区)推荐的申报材料,并对受理的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
4.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创新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
5.公布结果。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创新办根据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情况提出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名单建议,按程序报审后予以公布。
二、遴选申报条件
(一)区级新型研发机构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契合“研发型孵化器”定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级科研平台,或近一次参加评估并获得良好等次以上的全国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学科类),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科研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 机构由政产学研多方共建,已签订共建协议,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等明确;
3. 在我市注册成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可三年内分批到位);
4. 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运营公司50%以上股份(不含50%),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鼓励平台团队骨干成员持有机构股权,持股人数应不少于2人。持股人员中依托平台核心科技人员应在机构规划、建设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承诺未来三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15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15%。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
5. 在属地建有与发展匹配的工程化条件,应建立专职研发人员队伍,承诺三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比达到30%;
6. 已有在孵在研项目,原则上未来五年内自主孵化和外部引进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
对非共识性项目,由区(园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须已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
1. 资金筹措有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实缴注册资金同比例达到30%以上;
2. 有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相匹配的研发环境,配备专职研发人员队伍;
3.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承诺三年内累计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包括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房屋装修及租赁费等,其中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另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机构孵化引进创新成果和项目;
4. 有较好绩效产出,已孵化实际运营的科技型企业。承诺三年后每年的科技服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对非共识性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安全生产、军民融合发展类机构建设。
三、申报材料要求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包括: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园区)推荐汇总清单和机构申报书。
(一)申报单位相关数据及材料形成时间2020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相关数据及材料不作为本批次遴选依据。
(二)各高新园区管委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推荐函均须经办人签字、签字(或盖法人章),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应加强协议、授权书等文本的规范性。涉密信息、材料由申报单位按相关保密规定处理,不得在申请材料中提交。市科技局不受理涉密材料,不对申报材料进行涉密审查。多方共建协议、依托平台授权书、持股人员职务证明等材料应有签署日期、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四)依托境外平台机构所提供的共建协议或授权文件应明确包含允许依托境外平台、专家属于该平台在职员工且专家本人以货币出资形式参与建设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内容。共建协议或授权文件原则上需盖平台所属单位的公章。如为学校领导个人签字的,请提供学校对个人签字效力的相关规定、该领导职务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提交专家研究。境外平台持股专家在职员工指有明确人事、薪资关系的正式人员,需提供原始佐证材料。所有外文材料均须同时提供准确的中文翻译材料。
(五)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信用审查报告由各区(园区)统一向市科技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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