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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0-11-4  浏览次数:2040

关于2021年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就要开始,根据往年通知政策今年申报将于2021年3月初开始,对该项目感兴趣的企业可以积极准备,小编盘点该项目申报指南,看看您的企业能否申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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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支持重点和实施方式: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

1重大科研设施预研筹建

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的重点需求,围绕战略部署,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江苏自贸试验区和南京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等,积极引进战略资源,重点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省内外高端资源等开展有望纳入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的预研建设等。实施方式:采用择优组织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整合相关科技力量,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同行专家论证,择优支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对于纳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苏南自创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省学科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

根据《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对建设期满的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估。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分别对绩效优秀和良好的学科重点实验室给予年度开放运行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用于补助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以更好地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获取原创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聚焦省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新建8家左右企业重点实验室,面向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战略目标产品,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优先支持列入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培育库及建有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申报的重点实验室。继续开展院士企业研究院建设试点工作。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为本领域行业龙头企业或骨干科技服务机构,2017-2019年期间有新立项获批的级科研项目或省级以上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拥有本领域2项以上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年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实验室建设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不安排省拨经费,建设期满后采取集中评估方式验收,对研发体系完善、运行规范,建设期间成效突出、行业发展贡献明显,评估验收优良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省拨经费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建设院士企业研究院:建有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且院士工作站2018年运行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与不少于2名院士签订有效合作协议,且研究方向明确、有实质性的任务内容;企业研究院研发场所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设期新增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建设期间不安排省拨经费,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省拨经费后补助。

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企业重点实验室各设区市择优推荐不超过3项、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1项。

4其他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其他任务项目。实施方式: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同行专家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二)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瞄准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新兴产业培育,突出技术性、开放性和公共性,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有效支撑长三角一体化、苏南自创区一体化发展的跨区域重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推广国务院办公厅第二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探索高校院所等按照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营模式整合科学仪器设备建设开放实验室,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服务科技创新。优先支持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高校院所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申报单位。开放实验室纳入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

申报条件:申请平台建设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研发、测试等服务和运营能力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省拨经费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开放实验室建设单位应为拥有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省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单位管理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集中集约率不低于70%;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应为具有市场化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省拨经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推荐1项、开放实验室推荐项数不限。

(三)创新政策落实

1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落实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支持由诺奖获得者等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团队设立,以及由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和地方共建,以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研发领域符合重大科技部署和我省发展需求,具备承担重大战略任务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由长三角地区科研机构或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在2016816日之后在我省注册,以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孵化等为主导业务,投资规模较大,并已实质性运行。与国内科教单位共建的,应为有望培育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重大科技专项的专业性、公益性、开

放性机构。省拨资助经费将依据机构的建设规模、引入核心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等,择优给予分期分档支持,原则上不超过新增经费的10%(高不超过1亿元)。实施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推荐。

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

落实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支持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奖补。申报条件:申请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独立法人,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机构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其中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财政拨付的建设经费),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30%。相关材料及数据等以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所涉及的科技服务收入需在省技术市场进行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方式:由新型研发机构自愿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上报。

3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奖补

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要求,依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输出方、中介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各市、县进行奖补。实施方式: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公示,并于20204月底前将2019年度本地区奖补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中介方促成的技术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公示;省科技厅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数据提出奖补意见会省财政厅后实施。

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申报要求:

1各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须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2设区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或单位的统筹,加大重大项目组织力度,对重大科研设施、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须与省科技厅会商后再由项目单位正式报送申报材料。新建项目中,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企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的实施期为3年以内,其余项目的实施期为3-5年。

3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项目申报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479号)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严禁项目申报时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行为。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联合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基层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项目预算应合理真实,承诺的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禁止企业以其它政府资助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5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和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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