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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条件、材料及程序内容汇总大全

文字:[大][中][小] 2020-11-4  浏览次数: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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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天使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投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 所在地财政局、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1.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入库项目”);

2. 项目自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通过破产清算 或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股权投资完全退出,并在企业登记 机关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

投资机构申请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以入库项目为单位, 在规定的项目入库期内根据退出方式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实现股权投资完全退出并产生投资损失的。

1. 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已纳入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投资机构库和投资项目库的证明文件以及《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合同》;

3. 《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已入库天使投资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以下简称《风险补偿申请表》,;

4. 项目总体情况报告;

5. 投资机构有关股权投资退出的内部决策文件(如:投决 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6. 入库项目投资斯内涉及股权分红等投资收益分配的,投 资机构需提供投资期内获得投资收益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关于 投资收益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权分红银行转账凭证等);

7. 被投资企业投资期内财务审计报告及受托审计机构资质 证明材料;

8.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申请受理和破产 宣告的《民事裁定书》以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企业注销登 记的核准通知书;

9. 企业视情况提交的材料。

(二)通过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股权投资完全退出并 产生投资损失的。

1. 本条第(一)款第17项所述材料;

2. 股权投资退出时的股权投资价值评估报告及受托评估机 构资质证明材料;

3. 股权投资退出资金交割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等);

4. 被投资企业取得企业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证明 材料,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前、后的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等;

5. 经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公开挂牌交易成交确 认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

6. 涉及国有资产企业产权转让的,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的资 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 企业视情况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 投资机构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投资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 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填写《风险补偿申请表》,提供的相关佐证 材料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保持一致,确认无误后,按顺序装订成 册,提交至所在地科技局和财政局。

(二) 地方受理、补偿。

1. 地方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风险补偿申请的完整性、真实 性、合法性以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地方审核意见,明确 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

2. 地方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通过审核的入库项目,联合行 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省级风险补偿申请,项目入库时地方 承诺有风险补偿的,在正式行文中须明确地方补偿具体比例和补 偿金额,并承诺先行启动地方补偿程序。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包括:

(1) 投资机构提交的入库项目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2) 地方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 省级风险补偿。

1. 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江苏省御辨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 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出具第三方审核意见。省创业中心对地 方上报的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风险 投资损失补偿意见,并报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 政厅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入库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财 政厅下达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

2. 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予 以补偿,其中:被投资企业属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种 子期''或优先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 额的3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高不超过300万元;属于“初创 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 补偿,单个项目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条件

1. 出具被投资企业投资期内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承担审计工作时已成立三年及以 上,在近三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承担审计工作上一年度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10 人;

(3) 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 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 工作有关要求。

2. 出具股权投资退出时股权投资价值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 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评估业务,承担评估工作时已成立三年及以上,在近三年行业执 业质量检查中未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无不良信用记录;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规定, 取得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 构,承担评估工作上一年度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3人;公司 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上一年度的资产评估师人数 不少于6人;

(3) 具备开展企业整体资产、单项资产、特别是科技成果 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企业价值评估业 务范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提供相应案例佐证。

(二)中介机构职责。

1. 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审计 基本准则,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如实反映投资期内入库项 目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规范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 务情况说明书等完整资料,投资机构在投盗期内秋得投资收益情 况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说明。

2. 参与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应 严格遵守评估基本准则,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按照《资产 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三条、第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有关要求规范出具 评估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审计 报告或评估报告,对工作中出现违反工作纪律、严重失误或弄虚 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 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 3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 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 投资机构作为申报主体,须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作出信用承诺,对存在弄虚作 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行为的,一 经核实,将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 规〔2019〕3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取消投资机构和入 库项目资格。投资机构须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 门的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 地方财政局和科技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 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入库项目风险补偿申请的审核,强化风险 意识、责任意识,对投资机构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严格把关,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入库项目, 及时兑现地方承诺的补偿资金。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 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 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风险补偿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 质量和办事效率。

3. 本《通知》发布前已实现股权投资完全退出并产生投资损 失,拟提交省夭使投资风险补偿申请材料的入库项目,投资机构 如无法提供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财务审计 报告,可提供被投资企业相应年份的财务会计报表(加盖机构公 章)及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补充。

4. 本《通知》只针对2019年底前入库的项目,按照苏财规 〔2017〕18号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中,2015、2016年度 的入库项目,按原《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约 定的比例予以补偿,申报流程和投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参照本 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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