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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申报条件、流程及注意事项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0-11-10  浏览次数: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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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1、融合创新中心由省内企业牵头,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用单位等共同组建,重点从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由企业牵头、1家以上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事)业单位、1家以上的融合应用单位联合申报。牵头企业与各参与组建单位需签订融合创新中心联合组建协议。

2、牵头企业为我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龙头企业,2018年度相关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00万元。

3、融合创新中心组建其他要求参见《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建设指南》(附件1)。

南京市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申报流程

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一)按属地化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市、省管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所在地市、省管县(市)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行文报送省工信厅。省属企业或单位须经其主管单位(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盖章后行文向省工信厅推荐。

(二)申报方式。书面申报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省管县(市)工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至我厅大数据产业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主体所在设区市、省管县(市)工信部门正式行文的请示件、《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申报书》(附件2)、2019年度“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申报汇总表。纸质材料,按 A4 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2份。

附件: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建设指南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江苏制造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数动未来”专项行动计划》关于组建50家“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  则

第一条  “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以下简称“融合创新中心”)是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目标,以促进形成 “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标准、新应用”为核心,打造集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为一体的融合创新平台。

第二条  融合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三条  融合创新中心是实施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推动融合创新中心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集成创新和协同创新,提高产业整体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总体目标。在若干重点领域建设一批融合创新中心,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标准、新应用”,培育“数动未来”领域独角兽和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到2020年,全省布局建设50家左右融合创新中心。

第五条  鼓励省内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用单位,从市场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融合创新中心,建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组建原则

第六条 融合创新中心的组建要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目标导向,在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自身发展的同时,全面促进江苏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第七条  融合创新中心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聚焦应用。充分发挥数、智、云、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江苏”建设中的“赋能、赋值、赋智”的作用,重点为我省优势工业行业、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解决方案,服务“数字江苏”建设,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企业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牵头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实现企业之间、企业和高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研发单位与应用单位之间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融合开放。围绕技术链、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建立技术、人才、项目、市场、资本合作交流机制,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链接跨行业、跨领域的融合创新力量,形成面向全省开放协同的创新平台。

——利益保障。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融合创新中心契约,对融合创新中心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创新链、有利于促进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组建模式

第八条  牵头企业处于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骨干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

——在我省产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应用单位等参与建设。

——在新模式、新业态等市场和应用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应用单位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四、管理机制

第九条  融合创新中心组建应具备:

(一)法律地位。融合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各参与单位之间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融合创新中心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明确融合创新中心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二)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或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应用单位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提出融合创新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建议。

(三)资金投入。融合创新中心可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吸纳各方共同投入,牵头企业承担主要投入责任,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投资。充分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四)保障机制。牵头企业应提供不少于100平米的科研场所,配备必要的软硬件研发设备和生活设施。融合创新中心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融合创新中心日常事务。

(五)经费管理。对融合创新中心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融合创新中心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融合创新中心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权益保护。融合创新中心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融合创新中心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项目实施。自主凝练重大行业技术需求,以市场化方式组织各方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等任务,并组织融合创新中心各单位共同实施。

(八)人才管理。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理流动。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融合创新中心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九)开放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建程序与评估考核

第十条  省工信厅作为“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建设的建设指导部门,发挥组织实施与协调作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监督和评估与运行管理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融合创新中心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

第十一条  组建条件

(一)融合创新中心由省内企业牵头、联合其他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用单位等共同组建,重点从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

(二)牵头企业为我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领域龙头企业,年度相关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000万元。

(三)由企业牵头、至少联合融合创新中心研发方向领域产业链上下游1家企(事)业单位、1家应用单位联合申报。牵头企业与各参与组建单位需签订联合组建协议。

第十二条  申请融合创新中心的企业需提交《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组建方案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牵头企业和联合单位的基本信息、重大市场应用需求分析、联合研发的目标和任务、创新解决方案、基础条件和优势、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联合研发投入方案等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融合创新中心组建的必要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核,并根据融合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规范,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约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评估,终形成审核意见,报省工信厅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  在通过融合创新中心组织形式审核后,进行融合创新中心建设必要性审核。主要包括:

(一)融合创新中心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创新性,具备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标准、新应用特点。

(二)融合创新中心开展的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创新。

(三)融合创新中心开展的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创新链。

(四)融合创新中心实施的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有利于解决应用和模式创新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审核的融合创新中心,将授予“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称号。未经省工信厅认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融合创新中心称号、制作使用融合创新中心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十六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融合创新中心的单位,经查实后取消融合创新中心资格,撤销称号、收回标志物并通告。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会每年度组织对融合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检查和动态调整。对于年度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名不符实的,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未通过的,撤销称号,收回标志物并通告。

第十八条  考核指标参照《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年度KPI考核指标(试行)》。

六、重点任务

第十九条  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标准、新应用”,提出重大创新方向,承担相关领域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开展战略技术、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产业化,加快共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

第二十条  集聚开放创新资源,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突出开放创新,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创新力量,打造融合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创新创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创新创业平台,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用合作,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带动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二条  推动融合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相应自律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综合素质,维护自身利益,促进融合创新中心健康发展。协助融合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技术与应用专业培训、大型活动和学术研讨,不断提高融合创新中心研发和运营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助融合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开展国际创新合作,组织融合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承担部省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吸引金融、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融合创新中心,为融合创新中心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七、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数动未来”融合创新中心年度KPI考核指标(试行)

分类 考核指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组织 形式 1 创新研发团队人员数量(人) 100 150 200

2 创新团队办公场所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1500

3 融合创新中心年度办公运行经费(万) 30 50 100

4 联合研发项目投入经费(万) 3000 5000 8000

创新 成果 5 申报相关领域专利(项) 1 2 3

6 参与制定或行业技术标准(项) 1 2 3

7 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 1 2 3

8 新增收入规模(万元) 1000 3000 5000

注:新增收入规模指融合创新中心成立后创新成果带来的收入,为各联合单位新增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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