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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50万!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范围和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文字:[大][中][小] 2020-11-23  浏览次数:1259

关于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整理,小编根据《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整理编辑了这篇文章,下面就冉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申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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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 经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镇江五市相关部门认定、至2019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的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 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 企业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新用户按要求注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注册企业,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审核并发送审核结果至注册邮箱。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2. 企业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企业需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纸质申报材料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同时,设区市科技局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将经审核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致。

(三)材料报送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数据光盘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工作要求

1. 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2.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 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

4.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在线打印、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明确当年服务外包收入总额以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总额);

6.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18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2),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9.企业2018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3),企业2018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企业2018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2018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可视情况提供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附件22018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表一:2018年企业总收入汇总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金额单位:万元

 

表二:2018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金额单位:万元

填报说明:

1. 企业需在表二中逐项填报2018年度所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二中“实际取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分别与表一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一致。

2.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管理办法》及《增补通知》中所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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