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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11-24  浏览次数:1992

谯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谯城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的活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在我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高荣誉。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着力推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包括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组织。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家、“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达标;

(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申报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按行业规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事件;

(四)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及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之月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为保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将根据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细则,以保证区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并负责聘请专家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开展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业方可进入现场审核)后,分别形成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进行综合排序,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不得低于550分,“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得低于500分。如当年申报企业没有达到规定分值,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对其办公室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反映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条  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第二章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形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谯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公开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撤销奖励的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区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纪监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国防、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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