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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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服务大数据企业,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数资〔2020〕7号)和淮南市地方标准《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DB 3404/T 1-2020),现将2020年度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企业在淮南市注册、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2.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的四种类型之一,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2.大数据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企业提供大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2中的大数据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并按顺序编写);
3.对上述申请报告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分);
4.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6. 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7.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8.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
(二)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缺失等情况应一次性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和公示。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认定,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布终认定结果。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各县区(园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企业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3. 各县区(园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于12月7日前将推荐意见书、企业申报资料(含电子版)一式二份报送市数据局产业发展科,逾期不予受理。
淮南市大数据企业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推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安徽省“十三五”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淮南市“十三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淮南市注册,自身掌握并运用大量数据,或提供大数据相关产品和服务,或应用大数据技术指导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类型不同,分为服务类企业、生产类企业、资源类企业、衍生类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是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认定大数据企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有关标准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二)承担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负责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名单;
(四)处理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五)强化淮南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析能力,建立我市大数据企业名单,为大数据企业在获得政府奖补的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六)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其他保证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企业在淮南市注册、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报大数据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
(一)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大数据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采集、存储、计算、分析、应用、咨询管理以及标准研制、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
(二)生产类企业:从事与大数据产业有关的软、硬件产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包括信息系统、算法模型、大数据平台等软件产品,和数据存储、传输、采集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的智能化产品。
(三)资源类企业: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
(四)衍生类企业: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或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按照申报、审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大数据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提供大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3. 企业从事大数据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
报告、知识产权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属于第五条四种类型的材料);
4. 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6. 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7.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8. 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和公示。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 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认定,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布终认定结果。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八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纳入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并作为淮南市大数据产业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其有效期为 2 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大数据企业应在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由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
(一)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属于第五条四种类型的企业;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有偷漏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