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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的通知》(合政〔2020〕65号)要求,现将《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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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的通知》(合政〔2020〕65号),为推进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拨款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市本级、各县(市)区、开发区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共同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合肥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合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组织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是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利于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策性奖补、政府购买服务、基金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区域发展需求,加大经费投入,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合肥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核”,即以合肥滨湖科学城建设为核心,打通“知识产权+企业+园区+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链;“一中心”,培育合肥市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重点建设合肥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打造合肥市知识产权密集型区域产业体系;“多平台”,即建设合肥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平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等,培育一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八条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方面,主要包括:
(一)开展专利导航示范项目;
(二)打造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
(三)建立并实施城市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统计制度;
(四)建立并实施城市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
(五)探索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
(六)符合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 全面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方面,主要包括:
(一)推动知识产权贯标提质增效;
(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
(三)畅通中小企业创新成果获取渠道;
(四)引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五)符合全面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条 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方面,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二)依法合规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三)增加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供给;
(四)符合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大力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方面,主要包括:
(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载体建设;
(二)打造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三)培育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五)符合大力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对开展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工作的,择优分别给予75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三条 打造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中国(合肥)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展示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试点。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每件产品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贯标提质增效。推动市域内高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择优对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单位获得上述奖励,累计不得超出相应高标准。
第十六条 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开展3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50家以上的,按托管企业数量每家0.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畅通中小企业创新成果获取渠道。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专利快速许可等模式,主动对接中小企业专利技术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实施。择优按每转化或许可一件专利给予高校、科研院所0.2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八条 引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设立并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九条 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2000万元合肥市知识产权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条 依法合规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二十一条 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探索。对开展知识产权集合授信融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载体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大厦、服务园等集聚载体建设,实现载体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培育与集聚专业化、市场化、复合化的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0家以上。对集聚区载体内的每个机构择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三条 打造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打造合肥市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培育合肥市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参与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安排6000万元设立合肥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安排400万元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相关研究,对立项的重大、重点课题分别给予高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八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根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项目资金量,以及年度项目申报数量择优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适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进行项目征集。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原则上分别按以下流程开展。
政策奖补类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真实、完整和合法的相关材料、信用证明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绩效报告,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汇总上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基金类项目,按照另行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和资金进行评审或审核, 评审或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方案,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双监控”。专项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办法遵循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操作。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完善政策、推进项目管理等方式,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和推进相关项目实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项目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结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等,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经费,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报告资金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单位、个人违规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予财政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出现相关问题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本办法可根据申请资金规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按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年度为2020年7月至2023 年6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