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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申请条件标准!

文字:[大][中][小] 2020-12-28  浏览次数:1311

根据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申请条件及标准如下: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申请条件:

1、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2、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3、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包括省政府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秸秆综合利用督查激励 市、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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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申请标准:

根据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1. 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新

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 1000 吨(含 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进行奖补,各地可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80%、市县承担 20%。

2. 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 2020 年利用秸

秆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 60 元/吨、48 元/吨、36 元/ 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 1 万吨部分提高 10%、超出 3 万吨部分提高 30%、超出 5 万吨部分提高 40%、超出 10 万吨部分提高 60%。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奖补上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贫困县及大别山片区县(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濉溪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寿县、霍邱县、定远县、明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石台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补助 8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 40%,其他地区补助 6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3. 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园区奖励资金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 50%,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用于示范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

4. 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10%奖补,单个项目多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 50%。

5. 对列入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0 年新建的以秸秆为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继续安排省财政奖补资金,奖补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30%,单个工程奖补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以后年度省财政不再给予奖补。

6.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此外,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级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进一步压实市县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市县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二)资金分配。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各地秸秆可收集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及产业化利用相关指标、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上一年度秸秆焚烧火点数等。因 2020 年度资金管

理办法第一年实施,绩效评价结果需要 2021 年才能体现。因此2020 年资金因素分配为:秸秆可收集量,权重 30%;秸秆综合利用率,权重 30%;秸秆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比例,权重45%;秸秆焚烧火点数权重为-5%。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 业示范园区、2019 年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按照奖补标准先预拨到所在县(市、区),后据实清算。

(三)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市、县(市、区)按照省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

(四)使用周期。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 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 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 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各市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奖补项目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市、县(市、区)应根据省级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市、县(市、区)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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