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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申报补助政策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1-1-13  浏览次数:1758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应该怎么具备?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补助政策如何?南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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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政策:

1、市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 1:1 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良的科创实验室每个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市对获得省级和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和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试点的单位高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绩效评价合格的科创载体可享受《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 器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和《科创 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创业服务、资金扶持、 人才奖励和毕业企业对接等支持政策。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较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南京市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孵化合作签约不少于1家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备案机构),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申请专业孵化器,除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聚焦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与生命健康、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八大产业,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申请认定时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孵化器在孵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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