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
南京市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政策是怎样的?卧涛小编将为大家详细汇总整理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材料要求及流程内容,供企业单位参考!有需要的可以对照下文!
详情情况请咨询政策指导热线:0551-65300586;15855199550
南京市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南京市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流程
一、申报要求
1. 本年度申报省入库的企业需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本年度申报省入库的企业需先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待各区(园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本次省入库。注册成功企业需同时填写“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系统”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并确保两次填报内容一致
3. 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二、注意事项
1.企业须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填报,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企业需向所在区(园区)科技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区(园区)通知为准。
2. 企业是省入库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建议逐一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作出承诺。
3. 各区(园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工作,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商请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条件的入库推荐企业名单,联合行文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及纸质申报材料(一份)。
4.各区(园区)科技部门需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梳理辖区内存在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在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如实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上报。
5.各区(园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联合行文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地方培育资金对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对存在地方培育资金未足额下达情况的地区,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和“地方培育资金对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未足额下达奖励资金情况汇总表”。
在线为您服务!需要咨询的,请联系专人指导:0551-65300586,15855199550 (微信同号)QQ:2885169026!
更多政策详情点击: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附件2: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填报地区: 区(园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信用承诺: 按照相关要求,我们组织专家对以上入库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以上企业进行了认真的综合审查,现承诺如下: 1. 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企业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 2. 本主管部门在审查推荐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 3.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了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区科技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所在地区是省级以上高新区的需注明高新区名称。
附件3: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填报地区: 区(园区)
一、提请出库企业名单 |
||||||||||||
(一)入库企业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高企认定证书编号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
|
||||||
(二)2017年度入库至今尚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备注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
|
||||||
(三)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备注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
|
||||||
二、提请取消培育资格企业名单 |
||||||||||||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时间 |
备注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
|
||||||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 时间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备注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重大安全违法 |
重大质量事故违法 |
严重环境违法 |
||||||||
… |
|
|
|
|
|
|
|
|
|
|
||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区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入库 时间 |
失信行为类型 |
失信行为发生时间 |
备注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严重科研失信 |
严重社会失信 |
|||||||||
… |
|
|
|
|
|
|
|
|
|
|||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对本地区入库企业进行了全面核查确认,以上企业属于应出库或应取消培育资格的情形,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区科技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区(园区)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
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金额 |
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下达时间 |
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下达文件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X年X月 |
|
|
|
|
|
|
|
|
|
以上填报数据以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区财政部门(盖章) 区科技部门(盖章)
|
注: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应包括设区市本级投入的入库奖励资金以及下辖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投入的入库奖励资金,需提供资金下达文件等佐证材料,省级以上高新区设有地方培育资金入库奖励的须单列。
附件5:地方培育资金对2019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填报地区: 区(园区)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区 |
高企认定证书编号 |
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金额 |
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下达时间 |
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下达文件 |
|
市 |
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 |
|||||||
|
|
|
|
|
|
|
X年X月 |
|
|
|
|
|
|
|
|
|
|
以上填报数据以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区财政部门(盖章) 区科技部门(盖章) |
注: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应包括设区市本级投入的认定奖励资金以及下辖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投入的认定奖励资金,需提供资金下达文件等佐证材料,省级以上高新区设有地方培育资金认定奖励的须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