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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范围和流程大全

文字:[大][中][小] 2021-4-13  浏览次数: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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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

重大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规划纲要等确定。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在申请专项资金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相应的工作业绩;

(二)项目建设建单位满足申报指南规定的与项目类别相适应的信用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信用服务机构的,应当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有申报信息,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四)往年获得安排的项目按计划实施,无违法违规情形发生;

(五)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流程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部门(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

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承担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信用江苏”网站建设运维和信用服务窗口运维等项目,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后,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信用承诺书等。

省发展改革委拟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项目入库和年度资金安排意见,会商省财政厅确定,通过“三重一大”报批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省发展改革委将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通过评审但当年未获得补助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其列入项目库,在下一年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滚动支持。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经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 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

(二) 项目实施(建设)内容、投资变化达到原计划的20%以上的;

(三) 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的;

(四) 其他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建设内容需变更调整其他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会可视具体情况对调整情况进行批复。

每年12月1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情况或者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进度,存在的问题等。

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专人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发展设想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凭证;

(四)用户意见;

(五)第三方测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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