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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创新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1-4-19  浏览次数:1352

 

南京市创新企业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企业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第二条  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功能,引导各类科创载体向专业化、信息化、品牌化、链条化方向发展,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建立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发展壮大期的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努力形成依托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集群,为企业梯度培育提供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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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个高新区设立分中心,为企业提供精准的综合性科技创新政策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建设具有南京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 

第四条  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探索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条  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高10%普惠奖励。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第七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入库企业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优先推荐库内企业申请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大力推进“两落地,一融合”。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鼓励科技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推动一批产学研项目在宁实施。梳理发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对在我市成功转化和产业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扶持。支持在宁企业参与或承担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给予1:1支持。 

第九条  加大培训和政策辅导力度。加大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高企申报、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攻关。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制度,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有效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对外合作、知识产权引进等多种途径,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新建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均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 

第四章  瞪羚企业培育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支撑。鼓励高校院所开放科研条件设施、与培育对象共建实验室或技术中心;支持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许可、技术交易、技术合作、技术入股、衍生企业等,服务于培育对象的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金融支撑。设立紫金山科技创新基金会,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募集社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完善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引导风投聚焦于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支撑。围绕“4+4+1”产业体系,聚焦全球产业科技前沿,研究梳理产业发展亟需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产业关键人才信息库,优化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五章  科技型上市企业培育 

第十五条  推动科技型企业借力国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鼓励发展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加快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步伐,形成各类金融工具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对新注册在南京的天使投资、创投企业,给予高1500万元奖励,重大事项可“一事一议”;对投资本市钟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可按实际情况每年分别给予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高600万元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产业整合,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优先核准企业技术改造及结构调整,对于并购重组并在宁产业化的企业,择优给予扶持。 

第六章  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 

第十七条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研发水平高、发展潜力好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开设绿色通道,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在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创新示范等方面快速提升发展,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力争通过3年的培育,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与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运行绩效给予高500万元奖励;对标志性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行业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商业模式创新等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绩效考核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与地方经济贡献相挂钩的财政扶持资金,市、区按1:3比例负担,其他政策资金,原则上市、区按1:1比例负担,个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涉及江北新区(直管区)的政策兑现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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