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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大全

文字:[大][中][小] 2021-4-27  浏览次数:2040

2021年江苏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是怎样的?申报流程包括哪些?家庭农场是经家庭农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请直接联系卧涛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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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实行县级示范、市级示范、省级示范逐级认定制度,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二)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600亩,露天园艺作物面积200亩,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15000羽,生猪养殖年出栏3000头,奶牛养殖存栏2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3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800只,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

(三)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运营平稳。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诚信守法,遵守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农场名录系统和全省家庭农场名录。

(五)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四)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五)家庭农场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

(六)家庭农场符合中央和省鼓励支持政策的。

 

江苏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流程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省农委于每年3月底前,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设区市家庭农场数量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农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三)遴选推荐。乡镇(街道)农经农业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复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市级。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按照省级下达的推荐名额,于当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至省农委。

(四)省级评定。省农委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省农委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委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五)发文公布。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当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对外公布。

 

江苏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商标证明,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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