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6-30  浏览次数:1715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市专利预审工作平稳、高效运行,特制定《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主体备案的宣传、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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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对合肥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 号)、《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 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411 号公告)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合肥保护中心")负责合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高端装备制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合肥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合肥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合肥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产业领域相符;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需在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内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 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承诺书(试行)》(附件 3);(四)合肥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第七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合肥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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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申请条件∶(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无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内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承诺书(试行)》;

(四)合肥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备案完成后,可接受在合肥保护中心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专利预审服务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代理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专利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合肥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确定专利预审规范事项〔见《承诺书(试行)》〕。对违反相关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根据情况给予提醒、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在申请专利预审服务时,应遵守《承诺书(试行)》、《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须知(试行)》(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规范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经两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质量要求;

(二)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五)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六)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

(七)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

请预审案件达三次或三次以上;

(八)在合肥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九)其他不符合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合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合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四)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曰)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并向合肥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三)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四)未在《承诺书(试行)》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

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试行)》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三个月∶

(一)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个季度提交 3件及以上预审案件,且经多次辅导,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仍在 50%以上(含50%);

(三)其他不符合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行为。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第十九条 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二)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一)提交虚假材料;

(二)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四)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视相关情况而定;

(五)其他不符合合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影响重大、性质恶劣的行为。

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满 1年,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可重新申请专利预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肥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备案主体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曰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当关注合肥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合肥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工作。定期、按时参与合肥保护中心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预审事务,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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