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合肥市院士研究院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2  浏览次数:1317

为充分发挥院士在科技创新中的帅才引领作用,推动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三地一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院士管理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院士研究院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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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肥市院士研究院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士在科技创新中的帅才引领作用,推动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三地一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院士管理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研究院旨在以我市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我市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成果转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肥企业与合肥本地或外地院士组建的院士研究院的备案、支持、评估、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备案
第四条 院士研究院按照“社会化建设、市场化管理、多元化支持、制度化监督”的原则,以企业技术突破需求和院士团队的成果转化需求为导向进行建设管理。
第五条 院士研究院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院士自愿组建,市科技局可根据企业需求委托第三方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 有意组建院士研究院的企业可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备案条件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企业和院士应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攻关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的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合理的研发团队,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能够提供充足的研发经费,具有配合院士团队联合攻关、承接院士团队创新成果的能力。
(三)院士应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就科研和成果转化问题达成一致,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不得低于三年。在合作期内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科研指导、技术咨询、成果应用和人才培养。
(四)院士带领的科研团队深度参与合作,按照科研规律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用于院士研究院的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七条 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研究院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研究院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每个企业只能申请备案一个院士研究院。一个院士研究院可以吸纳承接多名院士及其团队。
第九条 已获批组建并在运行期内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不得申请备案组建院士研究院。
第三章 资助和评估
第十条 给予新建并备案的院士研究院一次性建院经费资助50万元,用于支持院士研究院装配设施设备、购置仪器材料、组建研究队伍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备案的院士研究院进行评估,重点评估院士团队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院士研究院人才培养情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十二条 对年度评估为合格档次的院士研究院,给予引进的院士合作期内每人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3年。已获得过我市院士研究院或院士工作站进院(站)生活补助的院士不再重复享受该补助。
第十三条 对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院士研究院,给予半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院士研究院引进的院士可享受我市院士保健服务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院士研究院按规定申报建设安徽省院士工作站,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是院士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研究院工作目标、日常管理、信用建设等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明确专人负责院士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及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要主动联系院士研究院,不定期开展实地考察,并协调解决院士及其团队在肥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由建设院士研究院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审核,报市科技局核准,可变更备案信息:
(一)在保证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企业名称、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等登记注册信息发生客观变化;
(二)在不改变原合作项目领域的情况下,院士研究院新增、减少、更换合作院士;
(三)院士与企业合作协议到期后续约,继续开展项目合作并申请保留院士研究院备案。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按程序撤销备案:
(一)院士与企业合作协议到期而未续约的,院士研究院自动撤销备案;
(二)合作期内,院士或企业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主动提出终止合作的,由院士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科技局核查,报市科技局核准撤销其备案;
(三)合作期内,企业和院士团队没有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合作,或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作协议,经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查实,报市科技局核准撤销其备案;
(四)合作期内,合作院士、院士研究院团队、企业发生科研失信、挪用经费、虚假申报等有违作风、学风建设的违规情况,经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查实,报市科技局核准撤销其备案;
(五)对限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院士研究院,市科技局撤销其备案。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条 因第十九条第三、四、五、六款原因被撤销备案的,由市科技局向组建企业追回支持经费,并视情况列入失信名单,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院士研究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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