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行业动态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通过的原因

文字:[大][中][小] 2021-8-3  浏览次数:1792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分析与建议:主要是选择技术领域与主营业务无关联性,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核心知识产权选择相对应技术领域。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第十一条第(五)款: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分析与建议:

1.研发费用过低没有达到比例要求,比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降低较多后会导致研发费用比例占比不足。

2.研发项目为政府技改项目,其他非研发性质,可能会被技术专家剔除掉,导致研发费用比例不够。建议研发项目周期不宜过长,单个项目研发费用不宜过高,研发费用归集的时候应注意分摊比例,同时核心技术与创新点必须体现技术领域的先进性与创新性,保证知识产权与产品相关联性等。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

第十一条第(六)款: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分析与建议:

1.主要是归集高新技术产品不属于技术领域目录范围;
2.主要技术指标要有数值型量化的技术参数指标,检测报告佐证;
3.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要清楚,归集要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占比不够等。
4.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关联,或相关知识产权未授权。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第十一条第(七)款: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分析与建议:企业创新能力综合得分没有达到71分,由于企业成长性没有分,知识产权相对较弱,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分值较低。

1.加强对核心技术与创新点挖掘,体现技术领域的先进性与创新性,保证知识产权与产品相关联性。
2.加强I类知识产权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保持近三年内成果数量平均增长,不要过度集中在某年度;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应该保持内容前后呼应,符合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尽量每项都有制度文件以及对应证明材料。


财务资料不符合要求:

分析与建议:
1.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表间数据逻辑关系错误或者三表差异过大无合理解释。
2.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
3.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4.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5.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6.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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