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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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现就 2021年市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示范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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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市示范社。符合《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合农〔2020〕102 号)中规定的九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二)市示范农场。符合《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合农〔2020〕102 号)中规定的十一项标准等申报条件(见附件 2),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带动已摘帽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农民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8.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二、申报办法
实行"自主申报、乡镇推荐、县区初审、第三方核查、市级会审、认定公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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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主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8 月 31 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 2 套以及汇总表,随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二)申报材料式样见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见附件 3)、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见附件 4),文本标注页码,装订成册。
四、名额分配
(一)2021年度拟评定市示范社 20 个,市示范农场100个。(二)申报名额根据 2020 年度各(县)市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总数占比分配。
区域^\ |
农民合作社(个) |
备选 |
家庭农场(个) |
备选 |
肥东县 |
4 |
1 |
17 |
2 |
肥西县 |
4 |
1 |
17 |
2 |
长丰县 |
5 |
1 |
28 |
2 |
庐江县 |
3 |
1 |
21 |
2 |
巢湖市 |
3 |
1 |
15 |
2 |
城区及 开发区 |
1 |
|
2 |
|
合计 |
20 |
5 |
100 |
10 |
五、有关事项
1、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严格筛选,督导申报主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职责分工、权责相当的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3、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市级示范申报工作,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引导作用,广泛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推荐主体的质量和示范带动性,并及时报送,逾期没有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4、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
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并连续生产经营 2年以上,
2、申报市级示范原则上须获得县级示范1年以上。
3、每年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近两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
二、产业优势明显
1、种植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户数 30 户以上,统一经营服务粮油类1000 亩以上、果蔬类露地种植 500 亩以上,设施栽培 200亩以上、苗木花卉类 500 亩以上等。
2、养殖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户数 30 户以上,至少有1个以上规模养殖基地(场)。年出栏生猪 80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 500 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0 头以上,年出栏肉鸡 50 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水产养殖水面达到500 亩以上。
3、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数在 30 户以上,入股土地 300 亩以上,成员户实行"保底收益+分红"收益模式。
4、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数在 20 人以上,植保、加工、运输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或经营服务收入)300 万元以上。植保类合作社年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达 1 万亩次以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数 20 人以上,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植保机械、插秧机、工厂化育秧机械等达 20台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三、民主管理有序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有规范的成员管理、议事决策、生产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等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以上,会议记录规范完整。
四、办公场所规范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农民合作社标牌,有必需的办公
设施,区域功能划分合理。
2、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发展规划以及合作社规章制度健全并张贴上墙。
3、成员名册、成员账户、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管理规范,专柜存放。
五、财务管理规范
1、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规范准
确,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没有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交易量(额)、财政资金形成资产量化份额和盈余返还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成员与合作社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技术人员。
2、集中采购配送生产资料和销售成员产品的合作社,其比例须达到70%以上。
3、结合生产经营要求,每年组织成员开展不少于 2 次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4、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高,成员户均增收 2000 元以上;示范带动非成员户 50 户以上。
5、生产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 100 万元以上;流通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 200 万元以上;服务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 100 万元以上。
七、产品质量安全
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服务)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制度。有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服务)、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并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事件。
八、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 2020 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九、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
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附件2
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二、申报市级示范原则上须获得县级示范1年以上。三、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设施设备,或接受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
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
五、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管理制度健全,家庭农场台账记录规范。按照农场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务制度及收支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规模适度。1.种植型。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 200 亩以上;蔬菜(含瓜果类)达到 20 亩以上;苗木花卉、茶叶、菊花等经果特色种植等达到100 以上亩。2.养殖型。水面规模养殖 100 亩以上;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 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 头以上;奶牛年存栏 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8万羽以上;种禽常年存栏 5000 只以上。3.种养结合型。生产经营规模达到 100 亩以上。
七、效益良好。家庭农场年均纯收益 15 万元以上,人均劳力收入5万元以上。积极参与帮扶工作,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八、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九、按时报送 2020 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