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18  浏览次数:1378

为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平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特制定《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46,现予以印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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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平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依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结构、性能、工艺进行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验证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3.加强产业领域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在肥就地转化产业化。
4.利用中试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产业链重点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中试基地,面向企事业单位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 中试基地申报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本市,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2.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3.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4.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有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第五条 申报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http://kjj.hefei.gov.cn/index.html)发布申报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报材料或直接报送纸质材料。
3.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中试基地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审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正式备案。
5.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合肥市+技术方向+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并授牌。
第六条 申请备案须提交材料:
1.《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申报表》。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自评报告》。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5.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6.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材料复印件。
7.市级以上资质情况材料复印件。
8.中试基地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成后报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购置合同和发票等,作为基地备案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等建设投资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实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
第九条 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依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和《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纳入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支持范围,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1.复审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复审的。
3.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4.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5.已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的。
因第2、3、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第4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追回政策奖补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中试基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请县区科技部门审核,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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