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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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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59”,现予以印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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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公益性共性技术,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能显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重大专项根据定位不同,可采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对于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公益性应急需要和共性技术,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注重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对接,为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后备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重大专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 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研究方向、技术路线变更调整等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负责资金管理和科技报告管理;
(六)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六)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七)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八)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有效期5年。
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子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课题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的双重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领域,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应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和科研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通过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参与项目申报。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下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评审(论证)专家原则上从合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七条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集体会议研究并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公开竞争类项目,单个项目市财政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定向委托或揭榜类挂帅项目,单个项目市财政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市财政资助实行分期拨款,其中首年度拨付资助总额的50%,第二年度拨付资助总额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总额的20%。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
第十九条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3 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四)在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纳入市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信息共享。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整合精简项目有关信息填报、数据报送和佐证材料,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第五章评价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市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进行,项目验收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科〔2020〕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资助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实现的技术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遵照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科技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