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 评选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2-10  浏览次数:104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活动,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于2022年2月11日前反馈省水利厅。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专人代理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精神,鼓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质量控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规范水利工程“禹王杯”奖(以下简称“禹王杯”奖)评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禹王杯”奖是我省水利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禹王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研究确定。

省水利厅从“禹王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以下简称“大禹”奖)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

第四条  省水利厅对获奖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表扬。

第五条  “禹王杯”奖由安徽省水利厅组织评选发布,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厅建设处)牵头负责,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并投入使用,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竣工后被隐蔽,导致工程实体质量无法核查的;

(四)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的;

(五)建设期间参建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报创优计划的;

(八)已参加过“禹王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创优计划。

(二)以一个初步设计批复工程作为申报项目的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的项目中以具有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申报项目的应完成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投入使用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20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工程建设质量等级核备结论为优良;

(五)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六)评选年度前3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中的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是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施工单位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单位;参建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应不低于申报项目建安工程投资的20%且承建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结论为优良。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禹王杯”奖应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承建单位组织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承建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禹王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主体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包括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直接报省水利厅备案。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创优计划,并及时报省水利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建设过程质量创优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并形成必要的评价意见。

(二)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汇总报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 “禹王杯”奖评选程序:

(一)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为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资格初审结果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现场复查工作由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

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组织现场复查,复查专家组通过察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询问、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赋分,并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明确是否满足“禹王杯”奖评选条件,并按赋分情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现场复查赋分实行百分制,得分85分(含)以上的项目可进入下一评选阶段。

(三)综合评审。禹王杯评选委员会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单数)。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水利厅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与复查项目参建单位无利益关系及工作纪律承诺书。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评选委员会听取资格初审报告、质量创优检查评价意见、现场复查报告及得分情况,观看声像资料,经答疑、讨论、评议,研究确定当年拟奖励项目数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获得2/3(含)以上同意票确定拟奖励项目。

获奖项目满足“大禹”奖或“黄山杯”奖申报条件的,可推荐参评“大禹”奖或“黄山杯”奖 。获奖项目当年申报“大禹”奖或“黄山杯”奖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复查。

(四)公示。评选结果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禹王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省水利厅对拟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发布。省水利厅公布通过审定的“禹王杯”奖获奖项目。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通报获奖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及主要贡献人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获奖项目的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颁发奖牌,主要贡献人员和项目质量监督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并在其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十四条  评选结果纳入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六条 “禹王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各单位接待复查组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一切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现场复查和综合评审专家不得来自当年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禹王杯”奖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申报单位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打招呼、拉选票。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禹王杯”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自获奖后,发生质量事故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和奖励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评选办法》(皖水建设〔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申报表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申报表》;

2.工程简介。主要反映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及工程亮点等,控制在2000字以内;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反映工程全貌的照片或平面布置图;

4.工程建设过程中曾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5.项目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竣工检测(全过程检测)报告、施工及试运行期间完整的观测和分析资料;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必要的声像资料。主要反映工程概况、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工程、原材料、配合比、第三方检测结果、评定、验收等,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时间不超过5分钟。

申报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正反面装订),一式5份,可进行电子申报,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附件2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报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填报本表。

2.工程建设性质是指新建、改(扩)建工程(限拆除重建工程)。

3.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是指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项目质量等级。

4.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是与项目法人直接签订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主要贡献人是指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现场主要人员,每个单位不超过3人。

5.申报理由要说明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奖申报条件,总结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

6.主要经济效益是指与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发挥情况,要求量化指标。

7.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意见主要是对工程质量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包括质量缺陷处理和备案情况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等。

8.工程安全监督单位意见主要是对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包括有无安全事故、事故类别及其处理情况等;

9.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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