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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奖励!芜湖市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补贴及认定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2/5/19  浏览次数: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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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其他各类企业。

 

二、芜湖市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补贴

1.引进专业直播运营商。对专业直播运营商年营业收入(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首次超 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 万元。

2.加快推进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市内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 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 10%的补助,单个企

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委托市内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制关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纳税销售额达 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在获得上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加计20%奖励,如国家级、省级(或省级商务部门)无奖励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商务楼宇计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业园区计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为本市注册的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运营补贴。

5.推进孵化载体签约本地品牌。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芜湖市政府(或芜湖市商务局)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的孵化载体,且合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 MCN机构引进主播。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头部主播的,且带动地方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头部主播的,且带动地方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 200万元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含)以上主播,且有3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7.给予企业用房支持。对于落户我市的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助根据购房当年起按4∶3∶3分三年兑现。

对新落户的直播电商企业,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芜湖市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附则

1.本政策中相关术语释义∶

直播电商企业是指通过网络的直播平台或直播软件来销售商品的企业或服务、运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

MCN机构是指创作、运营和推广视频、直播、图文等网络内容的机构。

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指的是指淘宝(阿里巴巴)、微信、抖音、快手、拼多多、小红书、蘑菇街、京东、苏宁、美团、海淘直播等。

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湾趾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 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政策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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