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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1000万奖励|湖北省推进北斗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8/12  浏览次数:847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国家重大战略基础设施,是国防和jun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国家空间战略、经济战略和安全战略的重要保障。为抢抓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成开通的机遇,推进湖北省北斗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全国北斗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有关申报内容如下。

政策咨询热线:19855108681(v同)

一、支持北斗领域技术创新

(一)加强北斗领域科技创新。

支持省内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北斗领域国家重大项目,对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运用国家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北斗智能芯片、终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在省级科技计划和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中重点聚焦北斗产业链,以北斗前沿技术体系构建与自主核心软硬件研制为目标,采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大力支持北斗“星、芯、网、端”以及“北斗+5G”融合等相关技术研发和成果创新,着力突破一批制约北斗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巩固我省在北斗技术创新中的领先地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北斗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湖北珞珈实验室在北斗领域开展创新,3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5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后续按照湖北实验室考核评估有关规定,结合其运行效果拨付运行经费补助,引导激励湖北珞珈实验室发挥更大作用。支持省内北斗企业联合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鼓励相关市、县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补。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湖北设立研发总部和生产应用基地,开发“北斗+”融合应用产品与服务。加强对国家导航技术专业化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指导,根据建设成效,通过后补贴等方式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快北斗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好院士专家引领产业发展行动,利用好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中部地区技术交易市场联盟、湖北省技术交易所等平台,推动省内北斗领域院士专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成果在鄂落地转化。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鼓励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70%。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的北斗企业,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北斗优先大规模应用

(四)推进北斗在各行业领域全面应用。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加强采购需求研究,充分运用现有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大力推进北斗在测量测绘、自然资源、环境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公共安全、智能驾考、智慧校园、教育教学、建筑施工、建筑安全、智能交通、精准农业、水利工程测量、水情监测、智慧医疗、城市治理、燃气安全、智慧社区、生态保护、公务用车、飞机、无人系统、船舶、电力、电信、银行、5G、工业互联网等各行业领域的全面应用,加快实现涉及PNTRC(定位、导航、授时、遥感和通信)功能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中的北斗标配化应用和已有GPS替代,非重点行业中已有GPS要通过升级改造逐步实现北斗国产化替代或兼容北斗,积极支持包括我省企业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北斗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拓展北斗在大众消费领域应用。

挖掘、培育和发展北斗在手机和车载导航、旅游出行、景区管理、文化娱乐、电子商务、精准物流、健康养老、特色群体关爱、助残关怀、穿戴设备、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共享经济等大众消费领域应用的新模式新业态,营造基于北斗时空信息服务体系的智能、便捷、精准、高效的现代生活空间。鼓励在营运车辆、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共享两轮车和轨道交通上应用北斗,多渠道服务公众出行,支撑城市智能化精细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北斗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服务于智慧城市全场景增强型北斗卫星时空基准站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予以调度。加强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参考站的管理,整合省内已有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其他行业的北斗基础设施,规范统一数据源头,推动形成我省权威的北斗时空基准,打造适度共享的北斗高精度位置服务平台,提供北斗PNTRC全方位服务。引导支持省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一张网”建设,推动不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的数据互通和业务协作,提升服务质量和使用效率。推动在5G基站加装北斗高精度时频模块,为“北斗+5G”应用推广奠定基础。(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七)鼓励北斗企业做大做强。

对省内北斗企业实行梯队培育、动态管理,通过政策倾斜、对口联系、要素保障、协调服务等支持措施,促进企业加快成长。围绕北斗全产业链和北斗融合产业,培育壮大省内北斗龙头企业。用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北斗产业项目建设、技术攻关、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北斗产业技改项目,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的设备购置补助。在继续执行“技改十三条”企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适度放宽对北斗企业的奖励条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北斗企业(或者企业的北斗板块收入),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北斗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最大限度支持北斗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建好用好各类创新孵化载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加快推动孵化成果落地转化,培育更多北斗领域的市场主体。支持引导我省北斗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北斗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县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北斗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企业开展对外交流。

鼓励省内北斗企业参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引导服务省内优质北斗企业“走出去”,创建海外研发基地、技术支持中心等,拓展北斗国际市场。吸引北斗领域的高端论坛、学术年会、科技会展等在鄂举办或永久性落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

四、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十)完善北斗产业链条。

精准开展北斗产业链招商引资,吸引、鼓励北斗产业头部企业来我省进行产业布局,或通过联合、并购等方式加强与我省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前期有所布局的企业合作,推动我省北斗芯片、模组、器件、终端以及数据集成、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全产业链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北斗产业集聚发展。

发挥重大项目支撑引领作用,巩固武汉“两基地四园区”北斗产业聚集优势,建好北斗产业化创新应用示范基地、武汉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汇聚北斗产业发展所需各项要素,吸引众多中小企业集聚和融入产业生态,打造国内领先的北斗产业融合发展集群。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集办公、科研、中试、加工制造、典型应用、数据服务于一体的北斗产业园区(产业基地),鼓励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各类北斗标准制定,按政策对各类标准项目予以资助。对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机构北斗标准编制的,视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进行资助。加强北斗产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机制模式,提升北斗导航产品检测认证服务能力。引导支持北斗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和质量品牌建设,打造一批明星产品,形成湖北北斗产业名片,塑造具有湖北特色的北斗品牌。争创北斗产业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根据创建成效给予相应奖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十三)加大财税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各地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重点支持北斗关键技术攻关、创新载体培育和重大应用场景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北斗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对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北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省内北斗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北斗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北斗企业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利率。(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省内北斗企业上市融资,落实省、市、县相应上市奖励政策。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北斗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等。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加大对北斗企业担保增信力度。引导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支持北斗企业,降低担保费率,降低或者免除反担保要求。(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设立北斗产业发展基金。

鼓励各类政府基金、社会基金支持我省北斗产业发展。发挥省级国有投资平台对北斗产业的导向和牵引作用,支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以市场化方式独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成立不少于50亿元的省北斗产业发展基金,为我省北斗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撑。(牵头单位:长江产业投资集团;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强化人才支撑

(十六)发挥北斗领域人才作用。

组建省北斗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省内北斗领域院士专家在前瞻规划、科学决策和创新攻关方面的智囊作用。支持我省北斗领域博士后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建设,助力北斗企业项目研发和科技创新。鼓励市、县制定北斗产业人才补贴、安家补贴等针对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楚才卡”支持范围,支持人才在省内企业择业、创业发展,支持领军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对高端人才开展股权激励。支持承担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北斗领域科研人才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参加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在省内北斗行业遴选培养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将创业领军人才注册成立的企业纳入区域重点企业名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委人才办;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加大应用型人才培训力度。

持续加强省内高校的北斗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保持全国领先地位。积极对接北斗企业用人需求,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支持有条件的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成立北斗学院、建设北斗实验室、开设北斗产业发展相关专业,培养专业基础人才。鼓励产学研协同建设北斗学院和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北斗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规划,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大力发北斗产业职业技能培训,着力促进产业人才技能提升,培养北斗领域新型产业“工匠”,为做大做强北斗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十八)发挥北斗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作用。

加强北斗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自身建设,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企业联系服务渠道,及时了解重点企业发展需求及问题,合作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防范化解会员企业金融风险,制定内部规则避免同质企业恶性竞争,做到既服务龙头企业、形成旗帜效应,又帮助中小微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共同营造良好的北斗产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协会、空间信息智能服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湖北省北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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