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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13区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流程及申请补贴奖励、时间批次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2/8/17  浏览次数:1186

武汉1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政策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关于武汉1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流程及申请补贴奖励、时间批次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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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1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时间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集中进行两次认定。众创孵化机构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提交认定申请:

第一批认定时间为2022年7月,对6月20日至7月5日之间收到的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第二批认定时间为2022年10月,对9月30日之前收到的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武汉市1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中市级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经区级登记备案。已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单位不再申报。

 

武汉市1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奖励补助

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类赛事等众创活动的企业,经备案审核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江夏区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1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30%。

江岸区

支持建设“双创”载体,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做优做强。对2020年及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及以后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江汉区

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辅导等,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运营经费补贴和装修补贴,运营经费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开办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装修补贴)。

临空港开发区(东西湖区)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国 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 (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补贴。对 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 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武昌区

对经区科技经信局考核认定的新组建众创空间,按照认定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武昌区众创空间,当入驻企业注册在武昌区且年度税收达相应标准,按照累计不超过2.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武昌区众创空间,毕业出孵的企业在武昌落地且企业年度税收50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后,按照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对新组建批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认定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武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注册在武昌区且年度税收达相应标准,按照累计不超过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武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在武昌落地且企业年度税收100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后,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黄陂区

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机构分别从建设、运营、绩效管理、租房、创业等方面予以补贴。

 

武汉市13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步骤

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模式,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1、登录系统。登录武汉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点击“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线申报”,以个人账户(身份证)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写。点击“项目申报”板块,选择“2022年度项目——认定类项目——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在线填写表格信息。

3、上传材料。将签字盖章后的诚信承诺书(表样见申报书附件)及相关附件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并点击“提交”。

4、区科技部门推荐。区科技部门用单位账号登录审核相关材料后,点击“推荐”,将项目提交至武汉市科技局,申报完成。

 

武汉13区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二章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第七条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八条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1年,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3 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家;

(七)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九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十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六)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二)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3 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家(个);

(六)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武汉13区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程序材料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对新登记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级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服务能力、对接活动、孵化效率、社会贡献等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应参加而未参加考核评价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资格。

第十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评审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各区应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纳入众创空间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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