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8/24  浏览次数:1940

《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

 

为规范中药材趁鲜切制,引导亳州市中药材大宗品种经营企业加强产地融合,推动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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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事项
(一)中药材趁鲜切制企业,加工销售安徽省公布的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按企业该品种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药企在市外建设或合作建设中药材趁鲜切制企业(车间),加工所在省(市)公布的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在亳经营纳税,按企业该品种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三)专营中药材商贸企业,单品种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四)中药材市场开办者创新经营模式,其自营商贸企业(平台)优选中药材商户合作发展,依照其自营商贸企业(平台)对地方经济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扶持。

二、政策兑现
(五)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
(六)载体单位应明确相应主管部门作为政策兑现主体,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兑现时间节点、兑现程序、兑现所需提供资料等内容。

三、附则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1年,
(八)符合扶持事项(一)(二)或同时符合扶持事项(一)和(二)的企业,生产经营多个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多个品种可以合并核算。
(九)扶持事项(一)涉及的中药材趁鲜切制企业及品种、扶持事项(二)涉及的市外中药材趁鲜切制品种,为《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发布后截至申报日期,亳州公布的趁鲜切制企业名单及品种、外省(市)公布的趁鲜切制品种。


(十)本政策由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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