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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宿州市各区县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时间+流程+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2/8/29  浏览次数:1222

2022年宿州市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正式开始,小编整理了宿州市各区县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时间+流程+实施细则,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泗县、萧县、经开区、高新区想要申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可以在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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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州市各区县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奖励

1、宿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埇桥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砀山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灵璧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5、萧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二、宿州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时间和流程

1.本年度认定(备案)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各项目申报单位输入网址,下载“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程序,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等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22 年8月25日),并上传相应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22年8月29日,关闭时间:2022年9月18日。

 

2.各申报单位在线填报完成后,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市级认定(备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推荐上报(为加速我市孵化载体的发展,本年度申报不受成立年限限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信用核查、材料审核、实地勘察、对外公示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3.经推荐的申报单位将申报书与附件证明材料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报送至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式两份)至市科技局507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见附件)、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信用核查结果、公示文件等。

 

4. 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改造建设孵化器,鼓励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专业孵化器。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培训。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8家以上。运营3年后,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

(七)在孵企业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设立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须变更注册地址,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第六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二)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拥有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形成销售收入。

(四)已建设厂房。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孵化器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核查、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孵化器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一)建立孵化器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三)孵化器奖励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 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各县区、园区应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大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 人。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

(二)建立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 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 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培训。

(五)设立种子资金,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 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小微企业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创业团队由 3 人(含3 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七)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 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下载《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 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众创空间由所在 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核查、 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众创空间奖励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 号)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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