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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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收集条件及范围
1、条件:
纳入名录的主体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省内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主体近三年无严重失信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该主体为商标权利人(含商标注册人和排他/独占许可授权使用人)。
纳入名录的商标注册及使用时间应当满三年,该商标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无权属争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可靠、安全,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范围:
(一)重点突出年产值或者营业额在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主导商品或服务的自主商标;
(二)符合第一、二批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纳入条件,确需加强保护的商标。
注:原则上一个经营主体仅申报一个自主商标(一标多类商标仅选取一个类别),且该商标应当广泛应用于该主体经营的主要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二、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收集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名录收集调整工作,明确各级工作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名录收集调整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要广泛告知辖区相关市场主体,原则上亿元以上规上企业应录尽录;要严格把控工作质量,逐级审核把关,有关工作情况将在相关考核评比中予以适当考虑。同时,各地要利用名录收集调整契机,深入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主动帮助市场主体解决涉商标问题,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发展能力。
(二)严格组织实施。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核校对市场主体信息及申报材料,择优选送,严禁弄虚作假或不加审核直接转报,坚决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唯数量降质量或重人情轻原则行为发生。市场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按照工作流程逐级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申请(附件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申请材料后填写推荐意见,并报送信息汇总表(附件2)。
(三)及时调整迁出。对列入第一、二批名录的商标因不良信用记录、商标权利人注销或商标权属迁移省外等问题不再适合列入的,各地要及时调整迁出。
请各地于10月31日前正式行文连同附件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