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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奖补!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认定条件流程和申报时间周期

文字:[大][中][小] 2022/10/10  浏览次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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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成果在长转移转化,提升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与市(境)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转移机构)。合作协议原则上以二年为一周期。

第三条 转移机构合作运营可为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也可在本市设立独立机构,或与本市科技服务公司合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应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在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权属相关法律和政策前提下,赋予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或协议约定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转移机构应明确联系的重点领域和企业,积极开展成果搜集发布、学术(人才)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合作开发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动。

第五条市科技局对转移机构进行管理服务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给予转移机构资金支持,引导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对转移机构工作的评价主要包括“基本工作”、“ 成效工作”、“特色工作”三方面内容。

(一)基本工作

1.调研走访。主要包括转移机构围绕长沙市产业发展需要,将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的优势学科领域与长沙产业链配对,提供精准服务,积极走访重点企业,收集企业技术需求,并于每考核年度内完成一份关于产业链或创新链发展的调研总结。

2.工作反馈。主要包括由转移机构轮值,每季度汇编一期工作简报,实时反映当季工作动态;由市科技局召集,各机构负责人每年年中和年底集中召开工作推进会。

3.成果对接。主要包括转移机构于每年4月、10月份分批报送科技成果信息。每年完成一定场次和规模的产学研对接活动、路演或相关活动。

4.合作共建。主要包括转移机构与长沙市各区县(市)、园区、产业技术联盟等积极开展合作,或参与我市已获批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研发中心及市技术创新平台的合作;积极参加长沙市组织的相关科技活动,如长沙市科技活动周、粤港澳科技创新产业园相关活动;积极为长沙市政府、市科技局赴各高校、科研院所所在地组织相关科技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等。

(二)成效工作

1.技术转移。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围绕长沙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成果到长沙转化,与长沙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合作落实情况,主要体现技术转移项目数量、合同实际金额以及执行情况。

2.科技合作。主要指转移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协助长沙企业承担国家、省、市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发改、工信等部门项目),获得各级科技及人才奖励,知识产权申报等。

(三)特色工作

主要指转移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为长沙市各级政府部门建言献策、提供规划支持,或为某个行业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协助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在长建立中试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转化基地、孵化器或创新院等各类转化平台;为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落地长沙做出重大贡献;积极协助并配合我市重点企业赴相关院校招聘优秀毕业生或科研人才,并推荐优秀人才到长沙市企业就业;积极推荐和协助杰出校友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长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各转移机构推荐优秀企业来长开办分支机构等。特色工作为加分项。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成立绩效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对转移机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八条 评价遵循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周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前由各技术转移机构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评价小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机构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价意见。年度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园区。

第十条 评价实行评分制,以《长沙市市(境)外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见附表)为标准,基本分为100分, 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根据上报材料对“基本工作”、“成效工作”、“特色工作”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鉴于境内外转移机构的运行成本差异,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权重设置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 审定。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审议,核定并形成最终结果,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价最终结果,每年给予转移机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支付专职人员工资、公杂费、差旅费、通信费、误餐费;开展相关技术转移活动的会议费、走访调研企业等与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含场地租赁费、专家咨询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

(一)合同期内,正常运转且评价合格的转移机构,给予基本工作经费20万元;对新成立的转移机构,第一年的基本工作经费以前资助方式拨付。

(二)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档:85分(含)以上为优秀,给予30万绩效经费支持;75分(含)至85分为良好,给予20万元绩效经费支持;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给予10万元绩效经费支持;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另予支持。其中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参评机构总数的20%。

(三)评价年度内在长技术合同成交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转移机构,不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若长沙市在国际、国内某个区域建立了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联合体或与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管理与支持,不适用本办法条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外驻长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长科发〔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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