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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支持对象、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2/10/17  浏览次数:839

本文整理了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内容,湖北省感兴趣的企业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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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农转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农转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引导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

1、农转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2、农转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信息技术在农业上应用成果转化。

3、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三、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农转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转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农转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农转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农转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申请无偿资助的农转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申报与审批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农转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农转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农转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1、申请农转资金的科技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农转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农转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州、区)科技局或省直有关涉农部门(单位)科技处。

2、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审批

各市(州、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农转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直有关涉农部门及省级以上涉农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根据要求,可直接组织项目申报。

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进入评审程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省科技厅项目库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级以上涉农科研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以及地方推荐,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聘任。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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