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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安徽省16市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申报条件、流程及补偿

文字:[大][中][小] 2022/10/27  浏览次数:1177

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申报条件是什么?申报流程有哪些?申报成功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机制,小编给大家一一解答,看完之后对于(合肥市、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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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在安徽省或在安徽开展成果转化、投资经营。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二、补偿额度

第十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担保项目的单户企业补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授信。通过科研项目和成果、国家认定企业类型、成立年限、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指标,建立数字模型自动对入库企业分A、B、C、D四类,对符合条件的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贷款额度上限,D类企业不予授信。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增的银行贷款(含续贷)、新承保的担保贷款(含续保)。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对入库企业的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或担保代偿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5%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入库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入库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三、科技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补偿条件:

(一)科技企业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上浮50%。代偿项目以银行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函为标准,且该笔担保费率不高于1%,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上浮30%。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标准:

(一)采取直接贷款方式的,给予合作银行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30%的风险补偿;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的,给予合作政府性担保机构该笔代偿项目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担保机构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承担责任金额的80%。

(二)该笔不良贷款属于科技型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30%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风险补偿。

 

四、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合作银行在向库内企业发放贷款、合作担保机构承保后在平台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在60日内审查核准拨付,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补偿资金到账后,由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

(四)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或代偿项目,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在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的30日内(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五)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由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复核。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复核后,定期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1、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实际放款总额和放贷科技企业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2、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应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合作银行、合作科技担保机构同一贷款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情况。

4、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每年组织1次绩效考核评价。

5、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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