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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附申报条件对象和奖补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10/29  浏览次数: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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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营宗旨

武侯区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以股权直投方式,对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进行支持,助推企业成长壮大。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天使基金由武侯区财政预算安排拨付,可争取上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与组建。

第四条  管理模式

武侯科产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职责,武侯区财政局、武侯区新经济局与武侯科产公司共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管理费及权益等事项。

武侯科产公司按照《成都市武侯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要求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参与抵押、担保、借贷,并与武侯区财政局、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投资对象

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应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侯区注册成立或拟迁入武侯区的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五)接受投资时,财务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天使基金重点支持经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支持四川大学(“一校四院”)等高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区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30%(对武侯区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突破比例限制)。

天使基金不得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投资型企业。

第六条  投资模式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具体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确定最终的投资额度,并在投资协议中确认投资款项的具体用途。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对武侯区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突破比例限制。天使基金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三分之一,且天使基金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天使基金直投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200万以下(含本数)的直投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30日内报区新经济局、区财政局、武侯科产公司备案;200万以上的直投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并于投资实施后30日内将实施情况报区新经济局、区财政局、武侯科产公司备案。

第七条  项目来源

区新经济局负责设立“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备选库”,为基金提供潜在优质项目和对接协调服务。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文体旅局等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各产业功能区,各街道积极为武侯科产公司推荐投资备选企业。

第八条  投资流程

天使基金的投资流程包括:项目筛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一)项目筛选

基金管理机构重点对“项目库”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经理加强与项目推荐单位的沟通,对拟跟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

(二)投资立项

基金管理机构对拟跟进项目进行集中讨论,符合天使基金支持的,撰写立项建议书,并召开投资立项会集中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立项会议纪要。

(三)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已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撰写投资建议书。基金管理机构风控部门应协助并督促投资管理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独立的风险审核报告。

(四)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机构按专业化要求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投委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武侯科产公司向投委会委派出资人代表1名,由武发基金公司会同相关单位根据项目所属领域,选聘与拟投项目无利益冲突的外部专家2名,其他2名委员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确定。

天使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进行决策,每个项目必须经全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投资。

(五)投资实施

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后,由基金管理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投资协议》、被投企业的《章程》等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相关投资文件,拨付投资款。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30日内,报区新经济局、区财政局、武侯科产公司备案。

(六)投后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和被投企业的《章程》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基金机构原则上不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七)投资退出

天使基金的投资退出时间由股权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天使基金退出方式包括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退出、创始团队股东回购等退出方式。退出资金可用于滚动投资。

1.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等主管部门发布的国有股权退出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经武侯区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2.通过资本市场退出

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创始团队股东回购

允许创始团队股东在不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条件下,在投资发生的4年(含)内以天使基金原始出资额回购天使基金持有股份;4年至6年内(含6年)退出的,以天使基金原始出资额及按照投资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1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天使基金持有股份;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四章  收益与亏损

第九条  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机构按实缴规模3%/年收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机构日常运营、项目库建设、专家库建设、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十条  收益分配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武侯科产公司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完毕的可分配收益,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先分配本金,待本金分配完后的剩余资金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武侯科产公司将最终所得收益上缴财政,并按不高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亏损处理

天使基金的亏损,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天使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协议约定承担,财政性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合法合规程序决策进行投资的项目,因投资失败导致损失的应予以免责。投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失时,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等),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再由区财政局做相应的账务核销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 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天使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基金管理机构向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局、武侯科产公司每季度提交《天使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天使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天使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局、武侯科产公司要加强对天使基金监管。武侯科产公司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新经济局报告天使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新经济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当天使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武侯科产公司应及时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新经济局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  评估审核

武侯科产公司会同区新经济局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武侯科产公司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武侯科产公司提交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

第十六条  尽职免责

在天使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

第十七条  免责原则

免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天使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第十八条  免责情形

在无主观恶意、道德风险,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缺失等行为的前提下,无证据表明政府出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尽职的,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免予问责或处分。

政府出资天使投资基金清算时出现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损失,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二)对基金设立进行了尽职调查和研究论证,并履行 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三)基金章程或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

(四)办理了基金设立相关的法律手续;

(五)对基金运作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 运行情况;

(六)当投资可能发生风险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 施;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年度 审计报告;

(八)基金清算退出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免除相关责任;属于从轻、减轻处理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

免责事项办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一)启动和申请。应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罚依据,天使基金运行兼顾到投资安全、收益及政策效应,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条件的,且投资项目亏损在20%(含本数)以内,可以不申请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而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当投资项目亏损超过20%的,管理委员会启动免责容错工作程序,基金管理机构认为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也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免责容错调查申请。

(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管理委员会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天使基金的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补救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情况,经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免责容错决定。一般应自启动或免责容错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结果反馈。管理委员会在免责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对给予免责容错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4.在管理委员会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人员不作责任追究。

(二)对确需追责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对其考核、评优评先和人员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三)对于干部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权限在区委、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事项,由管理委员会提出免责或减责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1030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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