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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引才引智主体。
二、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实体单位。
2.外国专家团队主要成员每年为基地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3.鼓励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
(二)省引智基地重点建设方向:
1.战略科技发展类。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卡脖子”领域、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有力推动湖北创新型省份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10人次。
2.产业技术创新类。符合省十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培育高端产业先发优势,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湖北产业竞争力,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3.社会与生态建设类。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建设“健康湖北”“美丽湖北”,在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4.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5.学科创新类。以国家、省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外国专家团队原则上不应少于10人;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与学术大师有良好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实职人员,基地需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第五条 省引智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引智基地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三)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省引智基地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省科技厅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认定通知。
第六条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
三、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省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省科技厅和各级引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省引智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全省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组织省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终止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通过拓展引才引智渠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 各级引智管理部门作为省引智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省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通过推进科技产业合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设。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省引智基地的职责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报送相关材料。
四、考核与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组织开展省引智基地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引智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各引智基地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引才引智平台评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认定: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认定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因存在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对因存在第十三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