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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奖励补贴补助合集

文字:[大][中][小] 2022/11/11  浏览次数:1040

本文整理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内容,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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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科技智库研究成果、高端战略专家咨询建议等,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拟攻克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技术瓶颈、总体任务目标等。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编制并发布科技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由省科技厅通过指南建议征集、座谈调研、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及高层次专家等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科研项目需求征集平台常年面向社会受理建议,重点面向产业、企业征集技术攻关需求建议。项目指南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对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实施周期、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省科技厅建立政府、科技界、产业界和用户多方参与的指南论证机制,组织同行专家对指南中研究内容的科学性、考核指标的可行性、实施周期和财政资助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组织方式,既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也可以采取定向发布通知方式。省科技厅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所需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须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三十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技术负责人可为申报单位从外引进或聘请的专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二、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面向申报单位提供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制定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或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须进行评审论证,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采取项目评审、项目论证的方式。

项目评审适用于某申报方向上有多个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择优提出立项建议。

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者某申报方向上只有一个参评项目的情形,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十六条 评审论证注重对项目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评审论证的依据和考核指标,不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在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评审论证环节,重点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激励性后补助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的后补助办法和考核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产出效益及其他补贴依据等进行量化式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对创新基地平台的绩效考核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其支撑服务湖北省重大产业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和效果。不把论文数量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意见、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实地核查结果,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重新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安排、实施期限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鼓励重大项目在做好设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助经费开展自由探索以及颠覆性技术创新,该部分创新和探索可不设定方向和任务,不设定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合作、创新平台运行维护、对外提供创新服务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但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支出。

三、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配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作出处理,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进行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只开展关键节点考核或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条 重大项目及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里程碑式管理项目在任务书中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包括技术方案和研究成果等,考核目标和考核时间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立项初期,先给予一定比例启动经费,之后按任务书约定的关键考核节点组织评估,对评估后决定继续支持的,再给予第二笔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前,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审核、业务处室确认达到付款条件的,拨付剩余经费。对评估后认为未达到关键考核目标的,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五十二条  对于科研实力较强、诚信度良好的单位承担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或其他有明确科研目标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可采取“包干制”管理。“包干制”项目的过程管理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十三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专业机构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其服务费用可依规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五、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 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

第五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省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补助经费实现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采取现场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须委托符合省级财政部门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各课题分别按规定进行经费审计并作为项目经费审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六十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

第六十一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前资助类项目在验收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实施分类绩效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的发现和总结,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是总体绩效评价的一部分,作为后续调整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领域、方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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