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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认定申报的条件是什么?申报流程有哪些?申报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小编给大家梳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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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G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G资管理有关规定,市G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G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合肥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合肥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二、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合肥市(参股G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G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G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G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G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G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G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G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G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G有全资公司或G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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